《遗嘱、信托与继承法的社会史》读书笔记(五)遗嘱异议及其社会意义

2022-08-10 10:26:35


一、遗嘱异议及其发展

遗产检验法典都会规定“撤销遗嘱”即“遗嘱异议”(will contest),但遗嘱异议案件很少见。这可能是由于庭外和解的原因,导致了更多存在异议的遗嘱没有进入法庭程序;或者是绝大部分人因其无权利提起异议或可能会败诉,所以未提起诉讼;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大部分遗嘱看起来很公平正当。

对于能提起异议的遗嘱,存在很多障碍。首先是社会,遗嘱继承可能会导致家庭解体,而这是很多家庭不需要的。第二点是其成本较高,风险也高。最后是法律本身铺设的路障,比如遗嘱中设置的“禁止异议条款”使得提出遗嘱异议是有风险的;其次必须有“起诉资格”(standing),能够从遗嘱的全部或部分失败中获得个人的利益,这一点阻止了很多人提起遗嘱异议。最后,即使有资格提出异议,还需要一个有效的法律理由,这个理由需要基于一份实实在在的遗嘱,而不能基于有关意图的论辩或证据。

当遗产数额较大时,遗嘱异议反而较少,这是因为其起草签署更为谨慎;而提出异议者有时是失踪或未知的继承人,但常常会是心怀怨恨和失望的继承人(如死者的子女,或离婚后的“重组家庭”),这是因为在美国家庭成员之间连接并非如其他国家一样紧密。当代遗嘱异议实际反映了传统家庭结构的弱点,和取代传统家庭结构的复杂性。


二、伪造、欺诈和针对遗嘱的其他主张

遗嘱异议的论辩基础,首先是主张遗嘱是伪造的,但很少见;其次是欺诈,也很少见,分为“引诱欺诈”(通过虚假陈述,事实上欺骗遗嘱人引诱其签订遗嘱)和“签署时的欺诈”(就遗嘱本身撒谎,引诱立遗嘱人在对文件性质或内容一无所知的情况下订立文件)。其他主张还包括:主张遗嘱的签订不符合成文法的强制性规定,希冀遗嘱中的小缺陷可资提出异议,但这极为少见。

此外,有两个法律基础是最常用的方法,即“不当影响”(undue influence)和“能力欠缺”(lack of capacity),而且两者常可以同时使用。


1)  能力欠缺

约等于中国法律语境中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测试标准是生理上或在法律上独立,并不是心智上的成熟度。这就排除掉年龄太小、精神错乱或痴呆的情况。

但对于精神错乱或痴呆的评估是十分主观的,或者说,很多案例中并不是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问题,而是提出遗嘱异议者的贪婪而搜罗老人的怪癖和个性,或者以原文所说“死亡的继承人搜罗立遗嘱人任何由于年老给人类带来的弱点和摧毁”,使得没有一分遗嘱百分百安全。

其次很多案例基于“失常的妄想”(insane delusion)这一核心概念,即虽未完全疯狂,但仍存在完全非理性的想法,从而影响到了遗嘱:其中常见的两个类型,一个是“被害妄想型”,一个是“奇想”型。。诸如“相信巫术”或“相信灵魂”很难被认作理由。

所有遗嘱都有弱点,但很多弱点并不足以致命。,对一般意义上的“怪人”和不可理喻(insane)的人做出划分。目前的案例中,其实并无一以贯之的标准,更多是由个案决定的,或者说,有时这种标准比签订合同所需能力的标准较低,有时案例中又会认定一些只是有点怪异的人为“能力欠缺”。


2)  不当影响

其定义是“一个人对另一个的行为或者行动”致使“后者的心智服从于前者的意志,而前者努力去控制后者”。这种带有巫术色彩(犹如哈利波特里的“夺魂咒”魂魄出窍)的描述,其实指向更平凡的世界,例如对于老人的不正当影响使其做出的遗嘱,或催眠师致使的遗嘱等。此类异议的提出者包括遗孀、子女、继子女等,也有很多是兄弟之间。此外,这种异议常牵扯医生或律师等专业人士,或者指向邪恶的牧师致使的对教区的遗赠等等。

此类主张和第一类“能力欠缺”常为伴生,论证方式同样是收集立遗嘱人的怪异行为。


三、社会语境中的遗嘱异议:有序下的“潜规则”

成文法和判例法中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使得极少数人才有遗嘱自由,不公平的遗嘱常引起继承争斗,而上述的遗嘱异议成为了挑战遗嘱的工具。法律世界并非“清晰、有约束力和无歧义”的规则组成的,有很大的解释空间,这使得法律有灵活性,但也使得教义的逐案适用具有非理性,依赖于时间和空间。

对不当影响来说,从南北战争时期直到20世纪60年代,将遗产留给不论何种肤色的情妇(如黑人奴隶情妇),或同性恋伴侣都是很有风险的;在遗嘱能力欠缺中,同样不存在一个或若干简洁的公式,而取决于当时的时期及个案的情况,但1998年有的州以成文法的方式,公开说出了一些判例法未说出的问题,即精神状况其实是难以以公式化的法律规则的形式衡量的,存在处于“正常”和“不正常”之间的人,,但是在美国这种实践差异很大。

 


评论::“继承法的盔甲上存在裂缝”。法律的表明如盔甲的表面一样有序,但表面下有很多不成文的规则和隐藏的空间,给这个盔甲留下了“裂缝”,这使得违反社会规则的遗嘱变得脆弱,例如将遗产完全留给情妇这种法律并不反对、但道德反对的遗嘱,更容易被推翻。换句话说,一直以来,在“自然的”或“不自然”的遗嘱之间,“法律教义和假设的大杂烩”倾向于将天平倾向于“自然的”一边。

但是21世纪社会规范有所改变,对诸如同性恋婚姻、跨种族婚姻及非婚情侣的包容性更大,从而使得相关风险降低;这进而致使了成文法的改变,或者说“潜规则”更加确定明晰。

、遗嘱法律的不足,正是因为他认为在这些形式主义的模糊不清之中,“继承法并不是表面光洁划一,而是越来越坑坑洼洼地布满了各种例外”。法律受到当前社会道德和习惯变迁的影响,使得传统的继承法越来越难以适应如今的思潮变迁和社会发展。遗嘱因其形式主义,及遗嘱异议带来的不确定性不再是“继承领域的皇冠明珠”。

第五章完结。下期预告:《遗嘱、信托与继承法的社会史》读书笔记(六)家庭信托和抚养信托


欢迎关注我的公众号:TRUSTLAW

末学后进的见习小法师。关注信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