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 VS 大额保单,相辅相成!

2022-06-19 09:03:03

 

大额保单和信托相比的优势


一、大额保单的作用

1)资产隔离、避债;

2)安排传承、避税;

3)确定、避免争产;

4)可以实现有控制力的转移;

5)可以保值、增值。

 

二、大额保单的优势

在国内你要设一个家族信托,就算是小型的事务信托,也得三、五百万起,一般信托都得三、五千万起。但是,三、五千万对大部分客户是很难企及的。保险就不一样了,三、五百万就算是大单了。另外,保单的结构更加简单易懂一些。

 

三、家族信托的不足之处

1、家族信托比较复杂,难懂。

家族信托搞不懂就不好接受。大额保单就不一样了,保单的结构非常简单明了,所以客户也比较容易接受。对于我们做财富管理的人来讲,做一个比较简单的工具的也比较好入手。

 

2、保单的管理成本很低

信托的话你每年需要管理费,设立的时候需要设立费等一系列成本。尤其是财产的放入成本也非常高。相对于信托来讲,保单基本上就是零成本了。

 

3、保单可以利用杠杆,信托无法替代。

因为保单天生就是一个杠杆,我们可以用比较少的钱来撬动一个比较大的保额,实现财富保全。但是信托你是没办法用杠杆的。

 

4、在固化收益方面,信托是不具备的。


果你去跟信托公司沟通一个家族信托,跟他说这个家族信托我希望永远能保持一个百分之四(不高)的收益率。信托公司会答应你吗?不可能的。因为信托是绝对不
可能去给你一个长期的稳定的固定收益的。但是保单就不一样,保单有预定利率。所以说保单是可以给你一个很固化的、长期的、维持一生的现金流的。

 

大额保单五大作用存在的不足


大额保单的五大作用,到底能不能够实现?其实在我们实际操作当中如果不小心或者对保单的各个方面没有了解得那么清楚的话,极有可能会导致很多的问题。下面我们就举一些比较实际的例子来讲这些问题。

 

案例一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不同的人


钱先生跟钱太太有一个闺女,他们给闺女买了年交保费两百万,五年交共计一千万的大额年金保险。老钱为投保人,闺女为被保险人,生存收益人写闺女,死亡受益金要回流家族的内部。另外,他的闺女是已婚。

 

下面我们从父母的债务隔离、遗产税的规避、婚姻资产隔离、女儿的债务隔离和防挥霍问题这五个方面来详细分析一下。

 

1.  父母的债务隔离

父母的债务基本上是不能隔离了。为什么呢?因为这张保单老钱是投保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单退保后的现金价值是属于老钱的个人财产。从国内的判例来看,保单的现金价值一定会作为投保人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债务,这是确定的。

 

2.遗产税的规避

将来有遗产税的时候,这张保单能不能规避遗产税?当投保人去世的时候,被保险人还在,这张保单会变成他的遗产。如果达到交遗产税的标准,这张保单遗产税是一定的。那能不能提前变更投保人?那么只要一旦出现遗产税,那赠与税是就是伴随而来的。

 

3.婚姻资产隔离

只要投保人在,其实保单的掌控权都是投保人的。这时候如果闺女和女婿离婚的话,保单持有人是她的父母,并不是这个闺女的个人财产,所以这张保单不会被分割。

 

如果父母去世了保单是不是能实现婚姻资产的隔离?父母去世了以后,马上面临的就是女儿会继承这张保单。而根据我们婚姻法规定,法定继承来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是很多人都根本想不到的。所以说,对于这种投、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的大额保单,要提前变更投保人,用赠予协议单独赠予给女儿,或者在遗嘱中写明,保单全部归女儿所有与女婿无关。这个是必须要做的,否则一旦父母去世,那么以前所做的隔离都白费了。

 

4.女儿的债务隔离

如果父母都在的时候,女儿领到的生存收益金因为已经是她的财产了是肯定不能隔离的,但因为保单本身不是女儿的,所以别人是没有办法追偿的。

 

如果一旦父母去世或者父母把投保人变更成女儿的话,女儿一旦拥有这张保单的现金价值以后,债务肯定就隔离不了。所以我们会发现财产权在谁的手里就肯定隔离不了谁的债务。

 

如果在这个案子当中女儿如果去世的话,那么女儿的债务肯定是能隔离,因为她的受益人是父母。死亡收益金直接就给父母了,也不属于她的遗产。

 

5.防挥霍问题

如果父母在,那肯定能防挥霍,因为这张保单由父母做主。如果父母一旦去世了,女儿变成投保人的话。那么这张保单能不能防挥霍?大家就很清楚了。

 

保单是不是可以预防争产的风险?这是不行的。因为当投保人去世的时候被保险人还在,那么投保人的所有者权益变成了遗产,其他相对应的继承人都是有继承权的。

 

所以对这一类型的保单,签保单的时候一定要配合一个遗嘱,而且最好是公证遗嘱来把这个保单的投保人的权益进行一个处分。

 

案例二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


我们现在来讲另外一个结构。如果投、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来会有一些什么样的效果呢?

 

1.父母的债务隔离

老钱在世时如果欠债了,那这个保单的现金价值被偿债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但是如果是老钱去世之后发现他有债务,而这张保单的受益人是闺女的话,这个时候就是保单最正宗的避债方法了。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的赔偿金不属于被保险人个人的遗产,也不计入他的遗产偿债范围之内,所以它当然是不用偿债。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当父母的遗产还有剩余,子女可以继承,如果父母的遗产是资不抵债,继承遗产还要偿还更多债务的话,可以选择限定继承。也就是说最后这部分债务是不用去偿还的。

而保险的赔偿金,保险公司直接就给付给了他的女儿,不属于遗产,那么这部分保险赔偿金当然就很好的保全了。

 

2.遗产税的规避

如果投、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将来中国就算有遗产税,根据保险法和继承法的规定,保险死亡赔偿金,如果指定的受益人的话,就不属于这个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当然不用征遗产税,这是一定的。

 

3.防挥霍问题

如果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去世的情况下,这份保单就是投保人的。生存受益人也是投保人,女儿当然没法挥霍,但是一旦女儿获得保险赔偿金以后,这个挥霍问题就在所难免了。

 

4.女儿的债务隔离

在投、被保险人都还在,就是父母还在的情况下,我们就不讨论了,因为这保单压根就不是女儿的。但是如果一旦投、被保险人去世了,这个债务能隔离的可能性就比较小。就算是保险公司把它转化为年金,还是无法隔离她的债务。

 

5.婚姻资产隔离

关于婚姻资产隔离,我们要探讨是受益人获得的死亡受益金是属于婚内的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婚内个人财产的问题。

 

根据吴晓芳法官(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法官)的观点来看:因为这个死亡受益人是属于指定的受益人,收益金就会认定为是对受益人个人的赠与,不属于这个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属于最高院的一个观点。

 

尽管死亡受益金已经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指导手册里面被认为是属于这个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一旦变成现金以后,是最容易混同的。一旦混同以后就说不清楚了,自然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了。

 

6.争产的问题

投、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假设受益人有多个兄弟姐妹或者是投、被保人还有其他的继承人,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还会不会有争产的风险?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第十条规定:受益人的变更,因为这里投、被保险人是一个人,受益人的变更是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意思发出时刻开始生效的。

 

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假设这个老钱,除了这个闺女,另外还有几个儿女。那么其中有一个儿女,在老钱前去世之前,跟老钱说你把所有的这种受益人都变成我一个人,然后老钱又逼不得以或者答应了或者写了一份遗嘱,最后这份遗嘱还被判定有效的话,就会出现争产风波。

 

其实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大大地加大了保险传承的不确定性,是保险法立法的一大倒退。原来的法律下,确定了受益人以后,除非去更改受益人,否则的话,传承是一定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直接给付保险金就可以了。

 

但现在就会面临诸多方面的一些挑战,遗嘱或其他的一些文件都有可能变成与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果的文件。那么这种争产的风险就会大大地加大。

 

从以上很多方面来看。保险作为一个传承的工具,有很多优势,如果用的得当能实现很多功能。将保险和国际信托,特别是大额保单和信托结合起来使用,实现双剑合壁。

 

保险和信托如何结合?


目前国内还没有人寿保险信托,只有保险金信托。保险金信托是指一份保单的被保险人去世以后他的理赔金放到信托里面,然后再进行管理和分配。或者是被保险人没有去世,他的生存保险金放信托里面,这叫生存保险信托,但是它的作用还非常有限。

 

保险金信托最关键的地方在哪?就是必须要以信托为投保人。信托一旦为投保人以后,这份保单的整个财产权就独立了。也就是说这时候现金价值是信托的。那么就能避免被追债,因为它整个的财产已经独立了。受益人是谁呢?也是信托。

 

然后再通过信托的规定:信托的文件、信托的意愿书来进行整个利益的分配、受益人的分配。做这样的安排,基本上是因为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在这个信托下面的保单,隔离父母的债务肯定是没有问题,规避遗产税也没有问题,女儿债务隔离也没有问题,因为她只是信托的受益人。

 

防止挥霍当然没有问题,因为财产是独立的,女儿是受益人,她只有受益权而没有信托财产的掌控权。

 

婚姻资产隔离当然也没问题,因为这个财产是信托的不是女儿的。防止争产就更加了,因为信托独立的财产权,对防止争产,这个在全世界都是属于比较公认的。

 

我们还可以充分利用保单的杠杆功能和收益锁定功能。在这种大额保单和信托结合里面保单最大的作用就是杠杆。从国外的保险金信托的经验来看,都是会把大额保单装到信托里面去。国内的这种年金险保单的话在大额保单的保险金信托里面会用的比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