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4 14:39:15
家族信托,是信托的一种形式。家族信托的主要目的是为财产委托人(Settlor)提供一套机制,以最省税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有计划的传承给信托受益人(Trust Beneficiary)。
— (Family Trust) —
案例让您一目了然
假设隔壁老王祖坟冒青烟,自己辛辛苦苦创立的软件企业被阿里巴巴集团收购。老王从收购中得到了价值一亿美元的股票。他卖了一部分股票,买了几套大房子,一些基金和几辆豪车。老王现在60多岁。他老来得子,儿子才二十出头,在澳大利亚读大学,快要毕业了。老王在考虑把财产传承给儿子时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考虑。
1)老王不想一下子把大额财产直接送给儿子,让儿子觉得财富来的如此容易,以至于失去了勤奋工作的动力。老王出身于农村里,,深深知道没钱的痛苦,更明白金钱对于一个人的腐蚀性。
就像美国投资大师巴菲特所说:你给孩子的钱应该刚刚好,多到让他们敢干任何事,少到让他们不能无所事事。因此对于老王来说,一个更理想的传承程序是有计划的,逐步的,得到控制的过程。比如在儿子结婚时给多少,生孩子时给多少,孙子辈上学时给多少,等等。这样对于儿子来说,他也无法坐吃山空,还是要为自己的事业和追求做出自己的努力。
,也有一些顾虑。比如儿子结婚后,如果和媳妇相处不好怎么办?万一两人以后吵架甚至要离婚怎么办?老王夫妇可不愿自己的儿子像王宝强那样被媳妇瓜分财产。毕竟这是老王多年以来省吃俭用的辛苦积累,可是儿子不一定懂这钱来的有多不容易。
3)老王那几套房子里,有两套在澳大利亚。当时购买澳大利亚的房子,其出发点是房价比上海便宜,而且儿子在那里上学,所以就花钱买了两套房子以备儿子以后工作结婚,或者在澳大利亚定居用。但是澳大利亚和世界上很多其他国家一样,有遗产税和赠予税。如果把房产证上的名字从老王变为小王,又有印花税。老王一想到自己把房子给儿子都要给政府交税,这小心脏就觉得有些吃不消。
4)老王是个花心大萝卜。他曾经和一个叫小梅的年轻姑娘有过一段时间的来往。后来被王太太捉奸后,老王给了小梅一笔钱,断绝了关系。但是老王在和小梅打的火热的时候,给了她很多山盟海誓,甚至写了宣誓书和借条:以后我一定娶你回家。今生我欠你一个亿。当时写的时候处于热恋阶段,老王那时候也没那么多钱,因此没有太多考虑。但没想到自己真的会成为亿万富翁。现在老王发达了,还被报纸报道,老王也有一点隐隐的担心小梅又会回来找他。
像老王这种情况,就可以考虑设立家族信托来解决上面提到的这些后顾之忧。下面就让我来具体解释一下。
理解几个概念
1)财产委托人:Settlor。指设立家族信托把自己的财产送出去的人。在上面这个例子中,指的是老王他自己。
2)信托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托中的财产惠顾的对象。在上面这个例子中,指的是老王的儿子,小王。
3)信托受托人:Trustee。指的是管理信托中财产的管家。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从法律上来说,老王一旦设立家族信托,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就从老王转去了信托受托人。也就是说,这些财产已经不是老王的,而是信托受托人的了。
所以在设立家族信托的时候,找对信托受托人,是非常关键的一环。信托受托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专业信托公司。两者的主要区别是:个人信托受托人一般是值得财产委托人信任的多年好友,涉及的费用也比较低。缺点是万一个人信托受托人生大病,或者遇到意外死亡,就会影响到信托的运作。专业信托公司的缺点是费用比较高,但是它可以保证有一个公司团队在那里专业化的运作。
4)信托:Trust。老王可以把自己想要传承的财产,比如房屋,公司股票,现金等等,都放在该信托内。信托同时也是一个法律文件。在文件中,老王需要规定很多细节。比如该信托的主要用途是什么,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分发给信托受益人多少资产,花多少年分发,信托可以投资什么,不可以投资什么,等等。
在这里稍微小结一下:信托,就是财产委托人设立的一个法律文件,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信托受托人,并按照该法律文件规定的条文将这些财产有计划的分发给受益人的一个传承安排。
家族信托的好处
1)避免家族内财产纠纷。在信托中,有哪些受益人,每个人应该获得多少,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获得多少财产,都规定的清清楚楚。到时候分这些财产的是信托受托人,而不是财产委托人。比如财产委托人和不同的太太有好几个孩子。在这种情况下,财产委托人可以把如何分蛋糕这个烫手的山芋交给信托受托人处理。
2)隔离财产,避免将父辈的债务传到下一代。在中国有句老话叫做“父债子还”。如果老爸欠了一屁股债还不出来,儿子顶上去还债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家族信托可以给这样的窘境提供一个解决方案。
举个例子来说,假设老王由于某种原因在外面欠别人一个亿。在没有信托的情况下,即使老王把自己的房子赠予给小王,其债主还是可以通过打官司要求小王卖房偿债。如果老王设立了家族信托,那么其债主有一个追债时限(在新加坡是五年)。如果在信托成立五年后债主没有起诉,那么该信托内的财产就被视为独立于老王的资产,在老王和债主的债务纠纷中不会有被追偿的危险。
3)避税:主要可以避免遗产税和赠予税。关于遗产税我专门有篇文章有详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翻阅我的历史文章。
家族信托的弊端
1)要花钱。最简单的信托架构,需要做一套信托法律文件,因此会涉及价格不菲的律师费。然后要指定一个专业的信托公司。以新加坡为例,设立一个信托大约需要花10万人民币左右,管理一个信托每年的花费大约为5-6万人民币左右。如果要做的专业些,一般来说在信托下面还要放一个或者多个离岸公司(位于开曼或者英属维京群岛)。设立这些公司的目的有些小复杂,我在这里就不展开了。所以大家可以看到,设立一个家族信托,设立费和每年的运营费是笔不小的开销。
2)资产控制权的让渡。从法律上来说,家族信托一旦设立,财产委托人就已经把财产的所有权让渡出去了,因此他对这些资产就没有控制权了。严格来讲,对这些资产有控制权的是信托受托人,而不是财产委托人。当然,信托受托人也不能随心所欲的支配这些财产,他需要按照信托里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去管理或者分发这些财产。
很多财产委托人关心的问题是:一旦我设立家族信托,是不是就真的完全丧失对信托内资产的控制权了?这是一个很微妙的问题。因为从法律上来说,设立信托的目的就是让渡控制权。以新加坡为例,信托内的财产不用支付资本所得税,遗产税和印花税,因此可以为富豪省很多税。但是前提是财产委托人确实将财产控制权让渡给信托受托人。如果政府发现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个控制权让渡的不够彻底,或者是“假让渡”,那么这个信托就可能会被定义为“假信托”,并因此无法享受上面提到的那些好处。
但是另外一方面来说,财产委托人很多都是第一代创业家,他们很多人出身卑微,通过自己的打拼挣得人生第一桶金,改变了自己和孩子的命运,要他们放弃对于自己毕生努力积累的财富的控制权,谈何容易?
如何选择设立地区
中国国内也可以设立家族信托。中国有几家比较大的信托公司,比如平安信托,中信信托,建信信托等,从2012年左右开始为中国的超高净值客户(一般净资产在5亿人民币以上,信托最小资金量在5千万人民币以上)设立家族信托。现在家族信托已经逐步地放低了门槛,一千万即可设立。
在国内设立信托,有一个问题是,其信托登记遵循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即信托财产只有依法办理登记信托才能产生效力。因此,财产委托人以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家族财产设立信托,必须将其财产进行登记公示。也就是说中国的家族信托无法保护家族隐私,因此被很多中国富豪所忌讳。
假设财产委托人(比如上例中的老王)在设立家族信托之后,他的企业因经营不善而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在有信托登记的情况下,家族信托作为信托财产,理应受“破产隔离”的保护,而不在清偿资产之列。但中国现在没有破产隔离的相关实施细则。再加上目前的家族信托中,委托人仍对信托财产有相当的控制权。那么对于已经设立的家族信托财产的有效性的判定,。如此一来,在中国设立的家族信托能否实现上面所说的“隔离资产”的目的就很难说得清了。
在海外的话,国内人士设立家族信托地点多选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家族信托的设立地没有一个绝对的答案,但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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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透明及完善的法律体制。完善的法律体系及公平有效的司法制度是家族信托赖以生存的土壤,选择设立地点就是选择了信任该地的法律制度。国内家族信托发展缓慢的很重要一个原因是相关法律配套的不健全。
(3)国际金融市场的认可度。全球化背景下, 资本的国际流动日益成为常态。为此,设立的地点要特别考虑到国际金融市场的认可度,避免交易上的不信任或需要另行提供认证的情形。
(4)私密性——信息披露要求。不同设立地对于家族信托登记备案的相关信息及其披露有不同要求。目前,新加坡、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离岸地对于登记备案资料要求较少,且法律严格禁止信托管理人对外泄露有关材料。
(5)营运规则。如是设立地对外投资的限制,设立地对受托人履职、委托人的干涉、私人信托公司管理架构是否有相应限制等。为了迎合家族信托的需要,一些离岸地往往有特殊规则,如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维京群岛特别信托法案》(VISTA)就规定离岸信托及私人信托公司可以禁止受托人干涉公司实际运作,公司具体运作权转交给公司董事,而公司董事可以是家族成员甚至委托人自己。
(6)税收及管理费。对于税收制度而言,主要注意的是设立地对于纳税的管辖以及对于家族信托营业税、所得税以及遗产税的相关规定。对于收费而言,则主要看在当地设立家族信托或私人信托公司的相关管理费,一般而言,管理费往往与管理资产价值、复杂程度挂钩,而且若一地对于家族信托限制越少、越受欢迎的,则管理费也会相应水涨船高。
选择合适时机
当出现以下一种或多种需求时,便可以考虑设立家族信托:
(1)集中或分拆家族财产。如委托人需要把家族财产集中起来交给专业团队管理,将经营收益向家族成员分配;委托人需要将家族财产分散到海内外不同的家族信托项下以达到分散风险或隐藏财产等目的。
(2)家族企业海外上市。由于上市审批的需要,国内很多有名的香港上市公司均采取这一模式,如雅居乐、玖龙纸业、soho中国等。
(3)家族成员保障。如设立子孙后代的教育基金或创业基金、设立长者养老基金、设立旨在防止成员铺张浪费的生活保障基金等。
(4)财富传承。如委托人由于年龄、健康等原因需要逐渐退居二线,接班人不能满足相应的条件(年龄、专长、经验、品行等)或遗产继承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继承人不适格、巨额税费等)。
(5)家族财产保全。如防止因离婚或继承的财产分割导致家族成员纠纷、股权等家族财产日益分散,影响到家族内部团结以及对家族企业的控制力,影响到家族企业经营的稳定及效益。此外,委托人可以通过家族信托在其身后继续对家族企业施加影响,使家族企业发展具有延续性,不得违背预设的发展路径及经营原则。
实际操作
在设立家族信托之前,财产委托人需要做好调查工作,清楚的了解信托架构中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想清楚之后再做决定。
(1)明确需求至关重要。要设立家族信托,委托人首先应当明确自身的需求及设立的目的,当然这也并不容易,建议可以在有一个大的方向后,结合(2)、(3)让专业人士帮忙细化。
(2)咨询设计面面俱到。家族信托涉及到法律、理财、税务等诸多方面,因此委托人需要与该些领域的专家进行深入的交流,了解其中可能碰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
(3)受托介入越早越好。受托人在家族信托管理中其中核心作用,因此委托人应当尽早选定受托人并让其参与到家族信托方案的指定当中。对于缺乏相关了解的委托人,可以考虑先行选定受托人并在受托人协助下再进行上述(1)、(2)的事项。
(4)法律文件清晰明了。法律文件的签署贯穿于整个家族信托的设立流程,前期有:保密协议、咨询服务协议、合作框架协议等;后期有:信托合同及附件、风险申明书、授权委托书、财产转移文件等。该等文件的条款应当尽可能清楚明白地表达出每一个细节,尽量避免原则性的描述。
(5)财产转移手续办好。家族信托的设立应当有一定的基础财产,因此在完成上述步骤后,需要办理相关财产的转移手续:将资金划付受托人开立的财产专户,将股票、债券、存单等有价证券变更登记到受托人名下,将股权、房产过户给受托人等。
(6)管理监督必不可少。将财产置于受托人名下进行管理,存在较高的代理成本。因此委托人除了要慎重选择受托人外,还要注意建立相应的机制来监督和约束受托人,具体措施包括:受托人报酬与管理业绩挂钩、委托人与受益人享有监督权、设置监察人或家族办公室、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更换受托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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