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隆-聚焦】一法六规VS一法三规:契约性私募将接过信托业的大旗?

2022-07-12 09:43:30

信托是一法三规, 私募基金是一法六规。在制度红利逐渐消失的当下,信托已逐渐褪去它原有的光环,而契约型私募基金则犹如拨云见日现彩虹。近期私募新规频发,而上周六史上最火爆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则难倒了一片人,不过这也表明私募基金行业愈发规范。而行业越是规范,市场越是好开发。


说起信托,我们就不得不回顾一下历史,信托业在改革开放以来一共经历了四个阶段:


起步试验阶段,也就是改革开放的前20年,虽然我国对信托的内在规律和其功能及行业定位并不清楚,但基于对金融创新领域的探索和实践,中国信托业也创造出了许多辉煌


第二阶段,就是1999年至2002年的真空期,由于出台了新的信托法和信托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由230多家缩减至59家;


第三阶段,至2007年的“四七”模式阶段,70%的信托公司的70%的利润,来自于自有资金的业务,70%的资金为集合信托计划,其中70%为贷款应用;


第四阶段,2007年初的新两法确立之后,信托业规模从当年的9622亿发展到今年的近16万亿信托规模,可谓是空前的发展。


发展至今,信托业近些年都是维持在超高速增长阶段,但与此同时,随着大资管时代下制度红利的逐步消失,信托行业资产规模增速也在明显放缓,迫使信托公司纷纷推动自身业务转型升级,而且单个信托风险在今年频又发生,未来的2016年又是信托业的集中兑付期,信托的刚性兑付的光环早已不复存在,如何解决未来的发展瓶颈呢?


;,而证券基金业协会是受证监会监督和指导。


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841家。已备案私募基金25461只,认缴规模5.34万亿元,实缴规模4.29万亿元。私募基金从业人员38.99万人。管理规模在20-50亿元的292家,管理规模在50-100亿元的114家,管理规模100亿元以上的有88家。


对于信托这样的金融机构争先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预示着我国混业经营格局加速。在西方发达国家,私募基金规模一般是股票市值的2倍左右。例如,在美国股票市场市值为20万亿美元时,私募基金规模有37万亿美元。目前,我国沪深股市流通市值在40万亿元左右,而私募基金规模不到5万亿元,不足股票市值的八分之一。相比之下,我国私募基金规模上升潜力巨大。



契约性基金基本架构

契约型私募基金与信托一样具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基础,主要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约束。其产品构架和信托一样施行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分离。


并且契约型私募基金具备明显优势:运作低成本、无双重税负、退出机制灵活、资金安全性高等。


1
募集范围广

单只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投资门槛 100万元(《证券投资基金法》);而通过通道发行的私募基金只有 50 个小额(100 万-300 万元);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则不能超过五十人(《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因此,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范围比其他两种形式的基金募集范围更广。


2
专业化管理,低成本运作

契约法律关系无需注册专门的有限合伙企业或投资公司,不必占用独占性不动产、动产和人员的投入。


仅需通过基金合同约定各种法律关系,避开了成立企业(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所需的工商登记及变更等手续。


而且契约私募基金通常都采用类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给经营者和保管者一笔固定的年度管理费。如果经营者和保管者的年度管理费超过了这笔数额,投资者将不再另行支付。


不必再通过通道发行,简化了发行流程;节省了通道费用(现在的通道费用大约为0.4%左右,之前的通道费用不仅更高而且还会设保底金额)。


3
投资范围广

避免了很多投资限制,比如通道机构会在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中设置投资限制条款,限制个股比例、多空单、仓位等;私募机构不能自己下单,只能通过授权给通道机构统一下单等。


4
决策效率高

在契约框架下,投资者作为受益人,把信托财产委托给管理公司管理后,投资者对财产便丧失了支配权和发言权,信托财产由管理公司全权负责经营和运作。所以,契约型基金的决策权一般在管理人层面,决策效率高。


5
税收优势

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没有法人资格,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因此只需在收益分配环节,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即可,免于双重征税。而有限合伙企业也不被视为纳税主体,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公司制企业本身为纳税主体(25%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


此外,目前我国的公募基金均采用契约方式设立,而公募基金享有较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6
退出机制灵活,流动性强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一大优势就是其拥有灵活便捷的组织形式,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契约的订立可以满足不同的客户群。在法律框架内,信托契约可以自由地做出各种约定。契约可以有专门条款约定投资人的灵活退出方式,这是因为在集合信托的不同委托人之间没有相互可以制约的关系,某些委托人做出变动并不会影响契约型私募基金存续的有效性。此外,未来允许通过交易平台转让契约型基金份额的可能性也较大,也将提高基金份额的流动性。相比而言,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基金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退出,往往面临繁杂的工商变更手续。


7
资金安全性高

在三种组织形式中,契约型基金具有最高的资金安全性,契约架构中可设定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分离的制度安排。受托人可以发出指令对资金加以运用,但必须符合契约文件的约定,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对资金的任何调动。另一方面,没有受托人的专门指令,托管人无权动用资金。除此之外,还可以设置监察人对私募基金的管理运用进行监督和制约,这是保障资金安全的又一重要制度安排。而有限合伙制基金在制度要求上没有托管人这一保障环节,更多的要依靠监事会或有限合伙人对管理人的监督,具有潜在的管理人携款潜逃的风险。


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合伙制、公司制私募基金的比较

契约型私募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比较


由此可见,在制度红利逐渐消失的当下,信托已逐渐褪去它原有的光环,而契约型私募基金则犹如拨云见日现彩虹。

来源:东方信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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