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可以实现债务隔离?从保单贴现看国内保险金信托发展新趋势

2022-07-24 11:04:27


法国著名律师莱伯勒说过“信托是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守护天使,它冷漠地、无所不在地陪伴他们,从摇篮到坟墓。”


近年来,我国高净值人群增长迅速,传统单一的金融工具无法满足其人身保障以及财产保全、传承和增值的需求,保险金信托应运而生。跟传统的保险产品相比,保险金信托的模式既可以实现对生存保险金的身后财富管理,又可以实现对身后财产的安排。


保险金信托的法律架构


我国现行保险金信托的法律架构是通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签署三份合同来实现的。



首先,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合同;

其次,投保人作为委托人和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

最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签署三方协议将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放入信托中。


保单的投保人同时也是信托的委托人,保单的受益人同时也是信托的受托人。保单的核心是被保险人,信托的核心是受益人,将保险金以信托财产的方式嫁接入信托,从而为信托受益人的利益搭建了信托架构,此即为保险金信托的基础法律关系。


此种模式是先保险、后信托,这种模式初期的债务隔离和税务规划效果可能会不尽人意。为什么不能由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给信托公司,以信托公司为投保人代为投保?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从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可以看出,通过信托买保险,法律上并没有禁止,只要被保险人同意,但现实中为了防止道德风险,还不能进行操作。


保单贴现为国内保险金信托提供新思路


2018年1月8日,中国保监会对《人身险保单贴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保单贴现,就是保单持有人将保单以折价的方式、通过保单贴现机构卖给投资人以获取急需的现金。投资人继续缴付保费,待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保险到期,保险公司再将此保险金支付给投资人。这笔钱要大于保单的现金价值,却低于理赔金。



打个比方,一位企业家老总在前期买了200万元保额的寿险,但是企业现金流短缺,想把保单变现,于是他可以按照保单的市场价值,将保单变现用于企业。从前,若是急需用钱,那么一般只能选择退保或者保单贷款。


在贴现完成后,保单投资人将成为保单新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并承担保单到期前的缴费义务。


哪什么是保单投资人?《办法》指出:保单投资人是指出资受让贴现保单的投资人,可以是保单贴现机构其他机构投资人或个人投资人。


我们可以发现,保单贴现后保单投资人就成为了保单的投保人,而此时的投保人可以是机构。


回到保险金信托,是不是可以这样猜想,未来通过先信托,后保险的模式设立保险金信托也将成为主流:



首先,由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委托人将资金信托至信托公司,设立信托 ;


其次,信托公司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委托人,受益人为信托公司 。


最后,当发生保险金支付事由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支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管理保险金并向信托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


“先信托、后保险”模式避免了由委托人亲自投保时,人寿保险保单因委托人将来发生的债务而被强制执行。


先保险,后信托的模式下,

保单现金价值还会被强制执行吗?


大家如果看过目前国内保险金信托产品可以发现这样一条规定:在信托合同效力存续期间,如发生产品前端(保险端)发生风险,譬如出现投保人退保、、保单受益人中途被变更、保险公司拒赔等情形时,信托合同效力终止。


目前保险金信托的保险产品的选择上,主要有终身寿险和年金险两种形态,分别实现身后和生前的传承。



以终身寿险为例,在终身寿险加信托的法律关系中,一般会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设计为同一人,通常约定被保险人死亡之时向受益人给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额。当保险合同完成全部理赔、保险金进入信托财产后,该财产就与委托人自身的财产相区别了,从此可以达到资产的隔离,但被保险人未死亡时,没有产生保险金,在“先保险,后信托”模式中,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当发生债务时,。


在“先信托,后保险”模式中,投保人是信托公司,即使委托人发生债务,保险金信托也不会受到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在“先保险,后信托”模式中,使得保险金信托中的投保人可随时退保,影响信托存续的稳定,导致保险金信托在订立时本质上是一款“可撤销的信托合同”。但是在“先信托,后保险”模式中,信托公司作为投保人就不会发生随时退保的风险。


借助保单贴现出现的契机,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或许可以对保险金信托进一步的优化,大力发展“先信托,后保险”模式,充分发挥保险金信托风险隔离、专业管理、财富传承等功能,进而实现“1+1>2”的效果,为高净值客户提供全面的资产配置及财富传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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