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6 0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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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季度,融资租赁公司通过ABS融资规模呈强势递增态势,23家融资租赁公司共发行239.21亿元,租赁租金类ABS成为企业ABS第二大品种。住房租赁类融资产品更是备受关注。
一、租赁保证金的定义和功能
1、 租赁保证金的概念
租赁保证金是在租赁合同签订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之一,由承租人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在合同履行结束时,退还给承租人或用以冲抵最后(几期)租金。保证金俗称为租赁押金。保证金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也可不计息(实务中后者更常见)。
2、租赁保证金的功能
(1)使合同生效。租赁保证金从合同的实际履行的行动上表明承租人的租赁意愿,它使租赁合同生效。因此,承租人支付保证金后,如果出租人不愿意或不能履行合同,将对承租人予以赔偿。对此,在中国融资租赁供应严重不足的今天,绝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对此没有赔偿,但确实存在法律风险。当未雨绸缪,少走弯路,少缴学费。
(2)降低融资比例。一方面,减少承租人实际负债的数量与比例,提高其偿债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减少出租人的信用敞口,减少租赁公司净现金流出。
(3)控制租赁风险。在动机层次上防范承租人的道德风险;在业务操作层次上,以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当出现承租人不能支付租金等租赁风险时,出租人可以先行扣收保证金,以降低不良资产(及租赁损失);保证金抵扣功能(和租赁的加速折旧),使租赁期中的退回设备具有价格优势,拍卖处置或回购也更容易实现。
(4)提高内部收益率。由于资金的时间价值,租赁公司先行收到资金,将提高融资的收益水平。比如,100万元租赁,3年,手续费3%,账面利率9%,期初付租,当保证金为10%时,内部收益率为14.5%,如果将保证金提高到15%,内部收益率将上升到16.4%。
(5)缓解临时性付租困难。任何商品生产经营过程,都具有周期性,都可能出现临时性的支付困难,进而不能按预定计划支付一定时期的租金。此时,经承租人书面申请,说明欠租原因并有确实、可靠的后续租金来源,可以先用租赁保证金垫付1-2期租金(租金支付周期短的<比如每月或每二月一付租>可以垫付二期,租金支付周期长<比如每季度一付租>则只能垫付一期租金),在允许垫付的最长期限到期前,承租人须及时补足保证金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加罚利息),可以维持继续租赁。而且,合同约定以保证金垫付租金的次数,视租期和付租频率最多不能超过2次或3次。这种人性化的处理,使理性的金融行为与厂商分期付款中厂商对买家非恶意欠款予以谅解的人性化得到较好的协调,可以更大扩展融资租赁的市场空间,在设备融资,特别是厂商促销租赁领域,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目前,有的租赁公司完全无视或放弃保证金的此项功能,租金逾期率高,处理生硬(缺乏灵活性和人性化),影响其市场口碑,于业务的长期发展和品牌建设都不利,值得反思、改善,使经营与管理更加精细化、准确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当然,以保证金缓减临时付租困难,并不是说租赁公司因此而放松租后管理,放松租金的催收。相反,给承租人陈述付租困难并申请以保证金垫付租金,可让租赁公司在体谅承租人、双方继续合作的氛围下更深入把握承租人经营的真实情况和可偿债的资产情况,有利于更好的帮助承租人走出经营困境,或更充分地保障和实现租赁债权。
二、保证金在租赁ABS中的设置
1、 保证金入池专项计划资产
融资租赁通常涉及保证金,系承租人在租赁期初向出租人缴纳的、承诺在以后每个付款期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付款的一定比例的现金,正常情况下承租人最后一期租赁款偿付完毕后,保证金会返还至承租人,或者直接冲抵最后未付的租赁款。而在任一还款日,承租人逾期未付租赁款时,可从保证金中扣除。租赁ABS中,考虑到入池租赁应付款相关的保证金同时入池,会大幅缩减募集资金规模,即租赁公司实际募集到的资金需要从专项计划中扣除保证金的规模。因此一般不会将保证金实质入池,而是留在原始权益人账上代为保管,一旦某笔租赁资产逾期,按照约定基础资产实质包含了“保证金项下的相关权益”,逾期资产对应的现金流会从保证金中划入专项计划。
另外,尽管保证金通常不入池专项计划资产,但是可以将保证金的收益入池,在广发恒进-平安租赁专项中,保证金不属于专项计划资产,保证金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属于专项计划资产。保证金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将到期分配,期间不作分配。保证金的收益属于专项计划资产,并于最后一期兑付。
2、保证金科目及保证金担保
尽管保证金初始不入池,但租赁ABS一般会在专项/信托计划账户下设置保证金科目,与原始权益人约定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转入保证金科目的条件。保证金科目,是指托管银行根据《托管协议》约定在托管账户核算科目下设立的用于核算保证金的会计核算科目。
在承租人未能如约缴纳租金的情况下,保证金科目的资金将对差额进行补足。资产服务机构有权在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部分抵作租金、逾期利息,该部分资金应作为基础资产回收款于回收款转付日直接划入专项/信托账户并相应记入收益账;同时,承租人有义务在扣除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补足相应保证金数额并承担相应利息。相较于其他债权资产,保证金属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有安排,为租赁ABS提供了一定的信用保障。
保证金划入保证金科目的时点设置也不尽相同。有些专项计划会在产品成立时就将保证金划入专项计划账户,而有些项目则将保证金科目设置在权利完善事件当中,并规定保证金无需在权利完善事项或加速清偿事项未发生时转付保证金科目。此考虑主要是涉及到出表的问题。若直接将保证金担保设置为增信措施,此时如果保证金不能从出租方出表,实质上等同出租方提供了一项流动性支持。这会导致无法通过过手测试,从而影响出表。但如果运用权利完善事件的方式,可以使保证金不从出租方出表并且不影响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出表。
若专项计划规定保证金无需在权利完善事项或加速清偿事项未发生时转付保证金科目,则当发生资产服务机构丧失服务能力事件、单笔基础资产出现保证金抵扣租金等情况,则有可能发生保证金无法入池的风险,从而影响投资者的利益分配。
防范措施:计划管理人应持续关注原始权益人的经营情况,及时发现其经营风险,并做好相关缓释措施。专项计划已有相关标准,规定了保证金划付的流程。计划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标准,确保保证金的入池安全。
三、租赁ABS新规中保证金的规定
挂牌条件第二章第四条:基础资产涉及的交易合同应当合法有效。出租人应当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了租赁物购买价款;出卖人不存在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给出租人的抗辩事由。出租人应当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相关租赁物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承租人;租金支付条件已满足,历史租金支付情况良好;除以保证金冲抵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租金外,承租人履行其租金支付义务不存在抗辩事由和抵销情形。
挂牌条件第二章第五条:保证金、抵押权、质权等附属担保权益及其他权利(如有)未在专项计划设立日转付至专项计划账户或未办理转让变更登记的,应当在《资产服务协议》等文件中约定相关权益的管理及运作方式,并充分揭示风险。
信息披露指南第二章第八条:(二)基础资产池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租赁业务形式占比情况(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等)、租赁物描述等情况、原始权益人在获取租赁物时的付款情况、租赁物交付情况、租赁物投保情况、债务人行业及地区分布、入池资产信用等级分布(如有)、未偿本金余额分布、剩余期限分布、利率与计息方式、租金偿还方式及分布、首付款比例分布(如有)、担保人、担保形式及担保物/保证金对债务的覆盖比例(如有)、保证金收取及管理情况、债务人数量及集中度、重要债务人情况、关联交易笔数与金额及其占比、关联方情况、涉及关联方交易相关的风险及风险缓释措施等,并以计划说明书附件列表形式披露基础资产未偿本金余额占比最大的20笔基础资产的上述信息。
四、ABS中的“套信托”模式
套信托是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中最常见的一种双SPV结构,除了专项计划作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定SPV外,在此类项目中,我们以信托计划作为另一个SPV,将基础资产构造成信托受益权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双SPV结构中的信托计划,我们要将其区别于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以及信贷资产证券化(CLO),ABN及CLO中的信托计划是法定SPV,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定SPV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信托计划只是一个功能性的SPV,是为了解决一些问题而人为安排的,常见的交易结构如下所示:
(1)信托计划原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货币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资金信托计划,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从而拥有信托受益权,信托计划的原委托人就成为项目中的原始权益人。这里有个细节需要注意,套信托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中,在专项计划成立前,需要有一笔过桥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计划并形成基础资产,谁提供这笔过桥资金,谁就是项目中的原始权益人。通常有两种情况:1)信托贷款借款人的股东或关联公司提供这笔过桥资金,则原始权益人是借款人股东或关联公司;2)金融机构提供这笔过桥资金,则原始权益人是金融机构,由此,我们在套信托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中经常能见到信托公司本身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
(2)信托公司与银行签订保管合同,保管银行根据保管合同履行对资金信托的保管责任。
(3)信托公司与借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以及抵/质押合同,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借款人将底层资产抵/质押给信托计划并以底层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信托贷款的还款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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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认购人与计划管理人签订认购协议,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管理专项计划,认购人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
(6)计划管理人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托管银行根据计划管理人委托在托管银行处开立专项计划账户,托管银行负责管理专项计划账户,并执行计划管理人的资金拨付指令。
(7)计划管理人根据与认购人签订的认购协议以及与原始权益人签订的资产买卖协议,将专项计划所募集的认购资金用于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信托受益权)。
(8)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借款人以底层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信托贷款本息。
(9)专项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将收到的借款人偿还的信托贷款本息扣除必要费用后以信托受益权收益分配的方式全部分配给信托受益人,即专项计划。
(10)计划管理人根据专项计划相关文件的约定,在约定日期,将收到的现金扣除必要费用后划付至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账户用于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预期收益。
(11)律师、会计师、评级、评估等中介结构按照约定各司其职。
通常而言,多一层嵌套就需要多付出成本,同时增加项目操作的复杂程度。那为什么有些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需要套一层信托,其目的是什么,什么样的项目需要套信托。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根据该条规定,基础资产必须有稳定的现金流且基础资产可特定化,但是在项目的实际操作中,有些底层资产并不符合该要求,此时,将基础资产构建成信托受益权可以有效解决现金流的稳定性和/或可特定化的问题。
通过套信托解决底层资产现金流不稳定的问题
有一些拟证券化的底层资产,现金流并不符合《管理规定》第三条对基础资产提出的现金流稳定性的要求,在项目的实际操作中,不能直接以该类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比较典型的如电影院的票房收入,节假日的票房收入通常高于工作日,不同时间点的排片,以及当期有没有热门电影等等,这些都会影响票房收入的稳定性;再比如景区门票收入,呈现出季节性的特点,淡旺季的收入波动非常大;保障房的销售收入,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能卖出去多少保障房形成多少收入,这些都具有不确定性;学校的学费收入,未来能招多少生,形成多少学费收入,等等。
通过套一层信托,向借款人发放一笔信托贷款,将底层资产质押给信托计划,锁定底层资产现金流,以底层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信托贷款的还款来源。由于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人的还款计划,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变成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固定时间的还款,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问题迎刃而解。
通过套信托来解决基础资产特定化的问题
拟证券化的资产如果无法特定化,根据《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同样无法直接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如影院票房收入、景区门票收入、学校学费收入等,都是融资人未来的经营收入,既然是未来的经营收入,就意味着在证券化的时点上是不确定的,不确定就无法特定化。比如将学校的学费收入证券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我们无法确定明年的收入中到底是多少人、哪些人交的学费,我们无法具体到个人,无法做到特定化。
嵌套一层信托后,问题就变得简单了,基础资产就可以特定化为原始权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通过套信托来解决法律上的瑕疵
有一些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在法律上是存在一定瑕疵的。如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没有小额贷款的牌照,做的却是发放小贷的业务。如果要以其“贷款”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其合规性肯定是有问题的。那么该类项目可以通过套一层信托,将这些不合规的“贷款”变成以信托计划的名义发放的信托贷款,再以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这类项目中信托相当于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主营业务提供了牌照,合规性的问题就解决了。
再如最近特别热门的长租公寓资产证券化,最早的两单魔方公寓和自如资产证券化项目,两家融资人的经营模式都是作为二房东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获取租金收益。而租金收益是依附于所有权存在的,二房东不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一旦所有权发生变更或者跟租金收益权产生冲突,将不利于投资人的利益。套一层信托将基础资产转化成信托受益权,使得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兑付第一来源变成借款人对信托贷款本息的偿付,底层的租金收益作为第二来源,解决了基础资产的权属瑕疵问题。
以物业收入作为基础资产发行期限较长的资产支持证券,在法律上也是有瑕疵的。若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短于专项计划存续期限,那么理论上物业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有可能被替换掉,会造成基础资产的灭失,套一层信托以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就解决了这个问题。
有些项目除了用套信托的方法外,还有其他的解决方案。比如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基础资产的特定化可以通过发放委托贷款来替代信托贷款(委贷成本更低);底层资产是不动产的项目,关于牌照的问题,有些项目可以通过融资租赁或保理来解决,如汽车消费贷款资产证券化,有些项目是将基础资产构造成融资租赁债权,再如部分京东小额消费贷款资产证券化,是将基础资产构造成保理应收账款债权。
作者:用益信托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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