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著选读】在中国,有哪些法律为家族信托提供保障?

2022-08-19 06: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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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前言】法律的健全在国家的统一与和平中起主导作用,法律的健全也为家族信托提供了一份保障。信托法肯定要为大家提供保障的,那么除了信托法,还有哪些法律为家族信托保驾护航呢?


一、《合同法》为家族信托合同的订立提供了特别法律支持


信托业的“一法三规”,为信托公司进行营业信托业务制定了较为详细和完善的规范,特别是《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为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提供了基本的格式合同条款,对于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的格式条款,委托人除了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思表示之外,不能与受托人进行协商,对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进行修改,,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的“标准化”性质也不允许当事人之间随意做协商变更。

而家族信托合同则不同于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不能“标准化”,每一个家族信托合同的内容都是不同的,需要“量身定制”,在以下几方面需要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进行协商:


(一)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愿与权利


家族财富的保护、家族治理、家族财富传承、税收筹划、慈善事业是家族信托的主要功能,委托人需要对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进行明确,是上述功能的全部,还是上述功能的全部?家族信托合同的内容需要结合家族信托的目的进行设计。

作为家族事业的创始人,委托人往往是在自己还健在的时候设立家族信托,对于家族财产和家族事务的管理,委托人需要保留一些权利,以达到家族信托设立的目的。


(二)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还没有制定《受托人条例》,《信托法》对于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仅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家族信托根据不同的设立目的,需要赋予受托人不同的管理和处置家族信托事务的权利,受托人在某些信托事务的执行中可能采取积极的措施,也可能在某些信托事务的执行中不需要采取任何措施,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应该在家族信托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


(三)受益人的范围、类别及信托利益的分配方法


家族信托涉及的受益人较多,不同目的的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享受的信托利益也是不同的,不同种类的家族信托的信托利益的分配方法也是不同的,需要结合家族信托的不同状况进行特别的合同约定。

除了上述家族信托合同条款以外,还有家族信托的保护人、家族信托的生效、变更、终止等条款都需要结合具体家族信托的情况进行约定。家族信托主要是对复杂的家族事务进行委托管理,对家族财产进行委托管理只是家族信托中的一个部分,。《信托法》只是对信托文件的书面形式、应当载明的主要事项、生效要件进行了简单的规定。在家族信托法律规定缺位的情况下,应该遵循《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对家族信托的具体条款进行设计和约定。

 

二、《物权法》等法律为信托财产规定了基本转移生效方式


信托行为是复合法律行为,一是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有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行为,在家族信托中就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依据《信托法》和《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信托合同;二是财产权的转移行为,即委托人需将用以设立信托的财产权从法律上转移给受托人,如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财产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关于家族信托财产的转移,《物权法》、《公司法》分别规定如下:


(一)《物权法》规定了家族信托财产基本的转移生效方式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以上规定,家族信托财产从委托人名下转移到受托人名下,适用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即不动产适用登记生效主义,动产适用交付生效主义,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适用登记对抗主义。


(二)《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股权(份)的转让方式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公司对外转让股权须书面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对所转让股权有优先购买权”;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份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锁定期。

《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也分别规定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的转移方法。

通过以上分析,实际上,在中国现行的法律环境下设立家族信托的法律环境比英美国家更加宽松,当事人只要不违反《信托法》设立信托的基本生效要件,委托人就可以依照《合同法》和受托人进行协商,量身订做出家族信托合同,甚至约定一些英美国家不被允许的“保留权利”。




韩良,京都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总监,金融工程博士,民商法博士后,民商法教授,博士生导师,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编《家族信托法理与案例精析》一书。担任多家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和投资基金的法律顾问。专长于信托与投资基金架构设计、家族治理、财富管理业务。





京都家族信托团队著作


07/14.2015,韩良主编

本书是国内第一本全面研究和介绍家族信托的著作。其写作团队由京都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和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共同组建,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本书的大量观点、方法、案例来源于写作团队在家族信托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积累,具有较强理论性与实操性,也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07/14.2015 ,高慧云主编 。本书是一本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税收筹划进行全面研究和介绍的著作,主编为京都律所金融部财税法高级顾问高慧云教授,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本书从金融创新业务的新视角,针对私募基金、家族信托、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融资并购等金融行业的新问题结合税收进行研究,理论和实践并重。


07/16.2015 ,韩良主编本书是一本对并购基金法理与案例进行全面研究和介绍的著作。其写作团队由京都律所金融部和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共同组建,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并购基金是我国VC、PE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物,目前实践远远走在理论研究的前面,业界急需并购基金法理和实践的研究成果。


《法律风险识别与防控手册》 07/17.2015   本书是对大型港口上市企业进行系统法律风险分析和研究的著作,分上下两本。其写作团队由京都律所金融部律师和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师生共同组建,由燕山大学出版社出版。本书立足于上市公司和大型港口企业的具体实践,以相关业务为主线,对公司法人治理与股东关系管理、公司对外投资及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公司主营业务管理、公司物资采购与供应管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设备和工程管理、公司安全生产与环境卫生管理、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公司合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与对外宣传、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法律风险分析与识别,并提出了相应的防控措施。


《非洲商事法律制度精析》 07/16.2015,韩良主编。本书是一本对非洲商事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的著作。其写作团队主要由京都律所金融部律师与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的师生构成,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本书立足于商事法律制度视角,选取重点国别系统的介绍了非洲的境外投资、商事组织、金融、税收、劳工、矿业与环境、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制度。


《资产证券化法理与案例精析》 07/16.2015 ,韩良主编。本书是一本对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的著作。其写作团队由京都律所金融部律师与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的师生共同组建,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本书立足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实践,从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三个方面对我国资产证券化所涉法律主体、基础资产、特殊法律实体、破产隔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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