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的“潜规则”—刚性兑付,该何去何从?

2022-08-20 10:56:09

点击关注“中财科技与金融”


“本文为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


2016年3月,原渤海钢铁被曝出1920亿元巨额债务危机,成为钢铁业年度最轰动事件。这把火迅速烧到了为渤海钢铁发行了4款信托计划的国民信托。


2014年12月31日起,国民信托针对原渤海钢铁旗下两家二级子公司天津钢铁和天津冶金先后发行了4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包括“天津钢铁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国民信托-天钢国贸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天冶线缆经营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天冶轧三经营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这4款信托计划的期限均为一年,共募集资金10.5亿元。这4款信托计划中,除了“天津钢铁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完成部分兑付,剩下约9.5亿一直违约至今未完成兑付。


而投资者与国民信托之间胶着的重点,仍然是国民信托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要对投资者刚性兑付?



自2009年以来,信托业一直呈井喷式发展的趋势,在其资产总规模不断攀升的同时,它已然成为金融理财领域的重要角色。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信托产品都蒙着一层“刚性兑付”的神秘面纱,也就是一种被普遍默示的观点:认为信托产品就是高收益但低风险的,投资信托是稳赚不赔的实惠买卖。


这一极富吸引力的潜在特质使得大批的投资者为之疯狂,人们纷纷倾心于信托产品的石榴裙下。然而,随着信托业背后的支柱产业-煤炭、房地产等产业不断出现危机,原先理所当然的高收益承诺兑现似乎面临困境。


由于实体经济的疲软,此前被广为人知的“刚性兑付”潜规则时不时受到挑战,而信托业能不能真正摆脱“刚性兑付”的束缚,进而回归到投资本位并良性发展,逐渐成为人们愈加关心的话题。


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并不难理解,即哪怕出现投资失策、实体违约等情形致使信托计划无法实现,信托受托人在信托产品到期后也必须向受益人完整归还投资本金和承诺收益。


然而,翻遍信托业的“一法三规”,并无信托公司必须承担兑付义务的规定。


比较明确的规定信托公司偿付责任的是《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即“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也就是说,受托人须尽自己的披露与管理义务,但风险仍由投资人自担,信托公司对于非己方责任造成的损失,并没有相应的赔付责任。


虽然信托兑付风险自始至终都是存在的,、信托公司以及其他各方之间一直通过各种博弈在维持着这一刚兑神话。由于投资者理财风险观念固化、受托人责任界限不明晰、,这种模糊投资风险本质的兑付方式逐渐成为一个恶性循环。


  • 一方面,高收益低风险的信托产品间接性地提高了产品的收益率水平,导致风险收益配比机制扭曲,市场不能进行有效的自我调控;


  • 另一方面,高收益低风险的信托产品势必引起市场资金的追捧,挤压其他金融产品的生存发展空间,提高社会融资成本。这不仅使得拓宽融资渠道的初衷难以实现,也使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非但没有降低反而可能更加高昂。



2011年,700名投资者总计花费人民币30亿元从工商银行购买了中诚信托的投资产品,作为代售行的工商银行将这笔资金转交给中诚信托,中诚信托将这笔资金贷给煤矿运营商振富能源,期限三年。


在2014年1月31日贷款期限即将到来之际,振富能源说,可能无法偿还投资者。代售相关产品的工商银行说,该行不对投资者的损失负责。


随着投资者的担忧加剧,一名身份不详的投资者在1月31日期限即将到来时向振富能源投入一笔资金(数额不详),据报道,该位投资者同意购回中诚信托将用债权置换的振富能源股权,中诚信托因之可以兑付700名投资者的本金。


虽然在这一案例中,刚性兑付仍然成为惯性,但这种潜伏的信托业危机不断提醒我们这一风险点可能还会一直存在并且蠢蠢欲动。


毫无疑问,刚性兑付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者的损失,并有助于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但这种潜规则的存在无疑会暗示投资者低估投资风险是可行的,使他们只看重收益,而不注重投资质量,长期以来,市场不能进行有效的自我调控,并且导致不能兑付的情形发生概率更高。


,,其价值取向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一旦信托项目涉及巨额资金、众多投资者时,。


因此,为保护弱势投资者的利益,“刚性兑付”便是约束强势信托公司的选择之一。


综上所述,投资人无法忍受自己投入的财产造成损失,,受托人则愿意更多人投资其信托产品以赚取最大利益,三方一拍即合,“刚性兑付”也就变得不那么难以理解。


虽然,信托产品并无向受益人“刚性兑付”的义务,但在现实操作中,往往迫于各方投资人及潜规则的压力而不得已进行兑付。



现实操作中,信托刚性兑付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在发起信托计划初期,信托公司即可引入AMC(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担保方提供增信。在资产处置方式上,AMC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分拆卖给市场其他投资者;二是拍卖抵押物变现;三是与债务人洽谈重组事宜。


第二,灵活运动资金池,通过灵活配用资金池,既可以在“发新还旧”的操作中为两期信托提供短期过桥资金,又能为部分风险项目提供暂时性的垫付。资金池属于表外,一来避免了以表内资金来接盘不良信托的局面,二来能够降低信托公司对外部资金的依赖性,提高主动管理风险的能力。


不过,“养池兑付”模式仍然要面对许多问题,首先,此模式对信托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发行能力要求较高。此外,此种资金池模式还存在违规风险。


第三,“发新还旧”,即通过发行新一期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偿还前一期的到期信托,以延展融资方的本息兑付期限。如今,面临可能存在的兑付风险,“发新还旧”的操作方式已并不鲜见,甚至正逐渐呈现出常规化的态势。


这三种方式都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信托产品的风险问题,只是拖延整体兑付危机的爆发时机,信托风险之黑洞可能会日益扩大。


不可否认的是,刚性兑付在信托业发展之初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为其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但这毕竟是与信托制度本质有所出入。信托不是无风险产品。


从法律角度来说,信托从来都不是保本保收益的,所以严格意义上不算违约。投资者在选择信托产品时,只会比较产品的期限及预期收益率,忽视信托产品以及其背后项目的风险。


尤其是随着风险爆发增多,特别是系统性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超出信托公司本身所能承受的范围时,那么实质性的违约将不可避免。早期信托产品大规模发行,导致目前集中兑付,而近两年实体经济并未有明显好转,企业就很容易出现业务发展未达预期,难以按时还本付息的情况。


以目前实体经济的走势来看,预计未来依然会出现延期兑付的项目。


当然,刚性兑付的打破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如果现在立即全面禁止信托刚性兑付也是不实际的,这可能会导致市场的巨大波动,产生信誉危机。


因此,这一过程需要投资者,信托受托人,。


打破刚性兑付需要立法者完善信托行业的法律法规,受托人要加强对信托产品的设计、考察与披露,投资者也要树立“投资有风险”的意识,为健康金融市场的建立提供良好的温床。





{特别鸣谢本文作者}

刘鑫,中央财经大学科技与金融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律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法律分析师,毕业于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经济法方向。


中财科技与金融 一个有灵魂的分享者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