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3 08:12:01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在税务上,融资方采取信托融资而支付的利息,一般允许据实扣除,所以信托融资也被融资方作为规范民间高利融资行为、规避资本弱化限制的一种“税务筹划”方式。
,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其中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托人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2号),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因此我国信托的受托人主要是法人。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和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为信托财产。
❶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当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且信托存续的,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仅有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❷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❸ 受益人虽然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但这只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内,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机制和破产隔离制度,使得信托在实操中具有独特的优点。
按照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业务可分为金钱信托、有价证券信托、不动产信托、动产信托和金钱债权信托。
1)金钱信托
金钱信托是指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是货币形态的资金,受托人给付受益人的也是货币资金,在金钱信托期间,受托人可以变换信托财产的形式,但是在给付受益人信托收益和交还信托财产时,要将其还原为货币资金。
2)有价证券信托
有价证券信托是指委托人将有价证券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代为管理运用。比如收取股息、行使股票投票权及赚取抵押贷款转贷收益等。
3)不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把不动产转移给受托人管理和运用,包括对不动产进行维修保护、获取出租或出售收益等。
4)动产信托
动产信托是指受托人受托管理和处理动产,并在这个过程中为委托人融通资金,所以动产信托具有较强的融资功能。
5)金钱债权信托
金钱债权信托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转移的各种债权凭证后,可以为其收取款项,管理和处理其债权,并管理和运用由此而获得的货币资金。例如西方国家的人寿保险信托,委托人将其人寿保险单据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负责在委托人去世后向保险公司索取保险金,并向受益人支付收益。
在我国,金钱信托占比较大,主要包括债权投资信托、股权投资信托等形式,本文讨论的重点为金钱信托。
债权投资信托是一种最常见的信托,指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资金后,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投资要求),为受益人的利益将资金贷给融资方并取得收益的一种信托模式。债权投资信托计划是受托人的一种资管产品,虽然具有单独核算要求,但是其本身不能成为纳税义务主体,不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涉税相关方主要为受托人、受益人及融资方。债权投资信托主要业务流程如下图:
会计 核算主体 | 会计核算结点 | 会计分录 |
信托计划 | 募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 |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信托——优先级受益人 实收信托——劣后级受益人 |
向融资人提供贷款 | 借: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 |
按期收取利息 | ①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②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 |
按期支付受托人管理费 | ①借:营业费用 贷:应付受托人管理费 ②借:应付受托人管理费 贷:银行存款 | |
支付信托收益 | ①借:本年利润 贷:未分配利润 ②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受益人收益 ③借:应付受益人收益 贷:银行存款 | |
收回贷款 | 借:银行存款 贷:贷款—本金 | |
向受益人支付本金 | 借:实收信托—优先级受益人 实收信托—次级受益人 贷:银行存款 | |
受托人 (信托公司) | 取得管理费收入 |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
委托人 /受益人 | 将资金投资信托计划 |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 |
取得信托收益 |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 |
信托受益权公允价值变动 |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 | |
转让信托受益权 | 借:银行存款 其他综合收益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 | |
融资方 | 支付利息 | 借:财务费用(成本) 贷:银行存款 |
1)受托方(信托公司)增值税
❶ 信托产品(计划)收益的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对于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在债权投资信托的利息和利息性质收入的判定上,主要看合同约定条款,而相对弱化合同实际执行情况。实操中,为保证信托资产的安全与增值,信托公司在将信托资产进行债权投资时,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保本条款,所以大多数债权投资信托计划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利息和利息性质收入,需要交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文,2018年1月1日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可用于抵减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
❷ 受托方管理费、咨询费收入的增值税
受托方运营资管计划取得的管理费、咨询费属于受托方取得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应按照服务业收入,适用6%税率交纳增值税。且信托计划取得的利息收益必须与受托方收入分别核算,方可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
2)委托方 /受益方
在债权投资信托中,一般委托方即为受益方,其收益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即信托产品(计划)投资收益和信托受益权(所有权)的转让收益。
❶ 信托产品(计划)投资收益的增值税
实操中,虽然信托具有刚性兑付的传统,但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7号)第四条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银监通[2004]88号)第二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方式向信托当事人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并在签订信托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申明上述内容”。
按照信托合同条款及财税[2016]140号规定,笔者认为,信托受益人从信托计划中取得的投资收益,在形式上不符合利息和利息性质收入规定,不需要交纳利息所得增值税。
❷ 受益方取得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收益的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征税范围,“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目前对于信托产品转让的认定上存在歧意,有人认为36号文中增值税应税收入仅限于信托产品的整体转让收入。
笔者认为,根据信托法规定的法律关系,虽然信托关系成立时,信托财产产权已转移,但受托人仅具有信托财产的处置权,不具有信托产品(计划)的整体转让权,可转让的权利应该为信托产品(计划)的受益权,因此36号文中规定的信托产品转让应指的是信托产品受益权的转让行为,因此信托产品受益权的转让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交纳增值税。
前文已分析,在整个信托过程中的收益项目有:债权投资信托产品的利息收益、受托人取得的管理收益、受益人取得的信托投资收益和受益人取得的信托收益权的转让收益。因信托产品不是纳税主体,所以其所得税纳税义务应该由受益人承担,即:受益权收益和受益权转让收益的所得税由受益人承担;信托管理收益由受让人承担。在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前,在实操中可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处理相关所得税事项,笔者观点如下:
1)受托人(信托机构)
受托人取得的信托管理收益(管理费等)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核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
2)受益人
❶ 个人所得税
受益人为自然人的,从债权投资信托计划中取得的受益权转让收益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取得的分配收益,因政策不明确,目前暂时属于税收征管的真空地带,多数税务机关对这类个人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❷ 企业所得税
受益人为机构的,从债权投资信托计划取得的投资收益和受益权转让收益均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债权投资信托关系成立和存续期间,一般涉及以下几类印花税应税凭据:信托产品(计划)合同、信托机构与融资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信托财产转移的产权转移书据等。其中信托产品(计划)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合同列举类型,合同书立双方不需要交纳印花税。
[1] 参考并引用《特殊行业特定业务的税务与会计》(高金平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