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魔方 | 双管理人模式下,一个是信托,另一个是私募可以吗?

2022-08-17 08:41:55


编者按

在「积募」实务交流群里、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会遇到很多私募小伙伴提出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有的我们做了实时回答,有的却来不及反馈。

通过电脑、手机屏幕,我们能感受到提问者渴望找寻答案的迫切心情。于是,“合规魔方”栏目应运而生,专门用来解答大家的各种困惑。

所以,有问题的小伙伴们快看过来,欢迎在文章留言区、微信后台互动,把你的问题、你的困惑告诉我们,「积募」会认真回应,比心~~~


Q

我们一个产品是2年封闭期 1年退出期, 协会备案时候的“基金期限”应该填两年还是三年?

积募:基金期限应填写3年。

Q

申请通过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人可以是外国人么?可以是非登记备案的境外基金的一些合伙人么?

积募: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一)》中提出推荐人的条件:应具备一定行业地位或社会影响,且申请人应为行业资深人士。

Q

私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中,哪些需要法律意见书,哪些不需要呢?

积募:变更法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法律意见书,其他变更均不需要。

Q

目前的双管理人模式下,是否可以设计成一个管理人是信托,另一个管理人是私募或者是期货资管或者基金子公司呢?

积募:双管理人模式原则上是具有私募管理人资格都可以,但协会备案的时候期货资管、券商资管、公募基金和公募的子公司都无法选择,只有私募管理机构和信托公司可以选择。建议在发行双管理人模式的基金产品时,可以先在系统中尝试是否可以找到这家公司。

Q

从一家私募离职进入另外一家私募,前东家已经在从业人员平台离职成功。但是在新公司从业人员系统中无法成功录入。

积募:请确认在从业平台的操作步骤,在原私募机构离职备案完成后,新入职机构应该在从业平台的“变更管理”中进行该人员的机构间变更,而不是新增账号录入信息。

Q

请问私募管理人跟投自己的产品是不是不需要双录?

积募: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不需要进行双录。

Q

基金到期日可以延长或做修改吗?

积募:要看基金合同中的约定,基金合同中约定可以展期,或与投资者签署了补充协议进行展期,是可以的。展期之后需在协会系统上做相应变更。

Q

基金已经托管了,还需要签署募集账户监督协议吗?

积募:需要,募集账户监督机构与托管不能混为一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Q

我公司员工总人数发生了变更,协会系统中要做更改吗?

积募:需要在管理人信息更新中进行调整。但要注意的是管理人年度更新事项最多只能填报4次,如有相关事项的更新建议可以在每季末的时候集中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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