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7 06:17:34
附表2附表2)的涵盖范围扩大至包括指定非金融业人士包括信托或公司服务的持牌人。 信托或公司服务的持牌人在提供信托及公司服务时须遵守附表2有关于就客户作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法定要求。
《就客户作尽职审查的法定要求》
信托或公司服务的持牌人须就客户作尽职审查的法定要求包括﹕
〉识别客户的身分及核实该客户的身分;
〉(如就客户而言有某实益拥有人) 识别该实益拥有人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该实益拥有人的身分;
〉(如将要建立业务关系) 取得关于与该机构建立业务关系的目的及拟具有的性质的数据﹐除非有关目的及拟具有的性质属显而易见;
〉(如某人看似是代表客户行事) 识别该人的身分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该人的身分。
《实益拥有人的定义》
〉就法团而言﹐指某人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或控制该法团已发行股本或投票权的不少于25%; 或行使对该法团的管理最终的控制权;
〉就合伙而言﹐指某人直接或间接地有权摊分或控制该合伙的资本或利润或投票权的不少于25%; 或行使对该合伙的管理最终的控制权;
〉如该人是代表另一人行事﹐指另一人。
《备存纪录的规定》
信托或公司服务的持牌人须就每项由它进行的交易及就它每名客户﹐备存所取得相关的数据及数据纪录文件的正本或复本(例如识别数据﹐档案﹐业务通讯及交易纪录)。有关纪录须在与有关客户的业务关系继续期间备存﹐及在自有关交易完成或有关客户的业务关系终止的日期起计6年期间备存。
《公司注册处处长视察的权力》
为确定某信托或公司服务的持牌人是否正遵从、已遵从或相当可能有能力遵从发牌及就客户作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法定要求﹐法例会赋权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进行视察。公司注册处会成立队伍于任何合理时间(a)进入某信托或公司服务的持牌人的业务处所;(b) 查阅和复制或复印任何关于该持牌人所经营的业务或所进行的任何交易的纪录文件﹐或以其他方式记录该等纪录或文件的细节; 及向该持牌人;或处长有合理因由相信是管有前述数据的其他人作出查讯。
《纪律制裁》
信托或公司服务的持牌人若违反就客户作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或任何牌照规定﹐处长可施加纪律制裁(包括公开谴责、勒令作出纠正、罚款﹐以及暂时吊销或撤销牌照)。
(完)
来源: 公司注册处于2017年度公司规管最新发展研讨会的演讲
图片部分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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