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04 10:37:13
经查,我局发现你行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二是个别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参与基金销售,不符合《基金销售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三是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风控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不符合《基金销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实施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基金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行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