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管理迫在眉睫,银行理财子公司迎来强监管

2024-06-16 10:04:18

近日,因理财业务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保监会对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光大银行分别被罚460万元、200万元、430万元和400万元。据了解,这是自2019年6月首家银行理财子公司正式开业以来,监管部门首次对这类新型资管机构开出罚单。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处罚决定书,此次四家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涉及“理财产品投资资产集中度超标、杠杆水平超标”“老产品规模在部分时点出现反弹”“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的市值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0%”“托管业务违反资产独立性要求,操作管理不到位”,以及“理财产品宣传不一致不准确”等问题。

孙毅进一步解释说,银行理财子公司属于经营特殊商品的高风险企业,其经营过程必然包含内在风险,对此必须加以管理和控制。这决定了银行理财子公司必须根据监管机构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对公司内部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进行审慎经营,使其从事业务的性质、规模及所承担的风险水平,与其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从而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孙毅还介绍,银行理财子公司目前在开展个人业务时,几乎均未建立全面、透明、方便和快捷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也未提供合理的投诉途径,同时没能配备足够资源接受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在销售银行理财产品操作规程中,无论是客户投资风险评估、理财产品宣传和销售,还是认购和签订购买协议书等环节,均没有明确为客户提供投诉途径,以及解决纠纷的司法建议。这样不仅为金融机构自身埋下法律隐患,同时也让客户权益难以得到后续保障。

另外一个问题是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不到位,过分强调预期收益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然而,银行理财公司在销售理财产品时虽然或多或少提到风险性,但仍存在风险揭示不足、提示不明显的现象,过分强调预期收益率和年化收益,混淆概念,造成购买者对风险认识不到位,从而导致客户对于收益的确信程度和期待程度过高。

6月20日,经济学家宋清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些年,银行理财公司发展迅猛,但也凸显出独立性不足、内部治理不完善等问题。特别是前者,有不少银行理财公司在风险把控能力方面对母行依赖性很高,距其真正独立自主运行还有很长一段距离。

6月20日,某银行理财部经理李可(化名)告诉记者,银行理财公司是银行专门负责理财的机构。2018年4月,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而后自2019年开始,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各银行纷纷成立理财子公司,专门用来开发和管理银行理财产品,并将银行理财业务剥离到理财子公司,同时为打破银行刚性兑付,将理财业务与银行业务进行隔离,保证银行风险可控。

李可介绍,很多理财业务属于表外资产(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的,不形成资产负债,但能增加银行收益的业务),其风险较大,如果控制不好会影响银行表内业务(指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栏目可以揭示的业务,如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同时理财业务属于资产管理业务,如果将理财业务留在银行体系内,会使得银行在资产管理业务上压力增多,而通过剥离理财业务,银行可以更加专注于表内业务。

“资管新规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针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更为严格。”李可告诉记者,“严监管是资管新规颁布后的重要体现。”李可表示,资管新规首先明确了范围,其立足基础是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从而在同类产品和语境下适用统一监管规则。其次,资管新规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机构表外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对于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合规管理,记者采访了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权、经济学家宋清辉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

宋清辉表示,此次中国银保监会对前述四家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处罚意义深远,一方面预示银行理财子公司合规管理步入快车道;另外一方面对于维护理财市场运行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更好地促进理财业务和理财市场健康发展和行稳致远,同时还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袁权认为,监管部门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管规定不断完善,此次处罚,一是释放“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的信号,二是展示监管部门在资管新规正式实施后从严监管的决心,三是体现监管部门执法力度全面到位。

袁权表示,随着资管业务的发展,今后监管部门会有更多、更有力的举措,同时也会对理财业务的监管规定进一步细化。最近,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味着对理财机构的合规管理进入新阶段。

对于银行理财子公司未来的发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表示,随着金融创新、理财产品越来越丰富,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选择余地会越来越大,同时必须重视依法合规经营,保护投资者利益,让投资者得到合理回报。同时,监管部门也要负起责任,防止金融风险,尤其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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