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0 10:34:28
既然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起始期存在税会差异,那么计提折旧的终止期是否也有税会差异呢?
2月18日,笔者的文章《注意!计提折旧起始期税会有差异》在《中国税务报》B3税收实务版刊发后,有人提出一个新问题:既然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起始期存在税会差异,那么计提折旧的终止期是否也有税会差异呢?答案是肯定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对比上述规定就可以看出,对于计提折旧的起始期和终止期,会计与税收上的规定其实是相互对应的。与开始计提折旧强调的“新增”相对应,会计上停止计提折旧的日期,为固定资产减少的次月,强调的是“减少”;而税收上,与开始计提折旧的“投入使用”相对应,停止折旧的日期,是固定资产停止使用的次月,强调的是“停止使用”。
举例来说,甲公司的一台机器设备于2021年6月停止使用,但一直未处置。假设甲公司选择分年度计算折旧,不考虑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上该固定资产并未减少,甲公司2021年全年都要计提折旧;在税收上,该固定资产已经停止使用,折旧只能计算半年。会计上计提的7月~12月折旧额,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公司须作纳税调增处理。
总而言之,无论是折旧的起始期还是终止期,税会都存在差异,会计上强调的是物理上的“新增”“减少”,税收上强调的是实质上的“投入使用”“停止使用”。这意味着,如果企业固定资产当月即停止使用且处置,则不存在税会差异;如果企业固定资产当月停止使用但尚未处置,将会导致税会差异的存在。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起始期与终止期的税会差异,可以用一个案例来简单说明。
乙公司于2021年11月新购进一台机器设备,不含税金额为600万元,并于当年12月投入使用。会计与税收上均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2028年9月停止使用该设备,并于同年11月对外处置,取得不含税金额10万元。
本文作者马泽方,作者单位系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