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0 08:12:56
互联网金融行业一个比较重要的规范方向,就是要坚持不断提升整个行业的透明度,这也是互联网的精神特征。互联网的非“面对面”交易带来了更大信息不对称,而更充分的信息披露则可以更大程度地“对冲”掉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促成互联网交易的实现。从历史经验看,真正在互联网上成功运行的各种业态,都是通过不断加大,准确全面的披露自己的信息,从而塑造起自己的品牌价值,获取和维系相应消费者或投资者的信任。可以从三个维度进行尝试和探索。
第一,资金的透明性。P2P平台从本身机构定位属性来说,从商业模式看,没有触碰客户资金的必然需要,应该寻求更加独立,不受自身干预的第三方资金管理机构来完成资金的独立管理。
第二,业务的透明性。这有赖于有资质条件的外部审计机构,来帮助从业机构完成相应的业务和财务审计,并把自身的审计情况对外披露。
第三、机构的透明性。从自己的主动性出发,尽可能多的把自身经营情况,管理层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便于核实。举一个例子: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该具备相应的互联网属性,需要很多IT网络方面的投入。应更多地尝试将自己的数据中心、IT机房、服务器配置等基础设施资产和物理存在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帮助投资者更了解其技术实力和有效物理存在。这也可能从另外一方面有利于帮助投资者更好地识别一些没有基础投入,以集资诈骗为目的的伪冒互联网金融机构。
概括而言,理想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可能具备四方面的基本特点:一是网络化。更多地依靠互联网优化金融服务,具备技术化、网络化的核心特征。基于互联网把不必要的线下行为转到线上,以更有利于降低成本,更有利进行统一标准化的内控。二是透明化。前面已经谈了很多,这里不再重复。三是小额化。我个人认为非法集资的立法本意着眼于两个纬度,一方面是违法集资行为最终影响了多大的群体,即涉众性问题。另一方面给每个个体造成多大的实际损害,即危害性问题。互联网金融如果坚持普惠金融的发展方向,小额化实际上是一个比较合理的定位。过多地介入大额金融业务,既不是金融普惠的追求目标,在形成风险的时候也很容易突破涉众性和危害性的命题约束。四是专业化。任何一个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都应该坚持专业性的定位,应该具有自己相应的功能价值,能够通过数据分析创造出传统金融机构无法找到和服务的商业机会,只有这样才能构成这个业态的核心竞争力,而不是简简单单做一个平台,做一个通道。
来源: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官网
(摘自蒋则沈先生在 “中国资本市场与金融创新法律问题”研讨会上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