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认识信托及刚性兑付

2023-06-05 13:39:33



来源:东方财富网(ID:dongfangxintuowang


信托的本质是得人之信,受人之托,履人之嘱,代人理财。受托人(信托公司)的报酬只是信托财产的管理费,其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和信托合同要求管理资产,在履行了谨慎投资、恪尽职守等职责的情况下,不对投资的损失承担责任,信托财产的损失和收益都归受益人(投资者)所有,这是信托的最基本思路。


刚性兑付,指的是信托到期后,必须偿还投资者本金和收益,无论中途发生什么风险。换言之,在此情况下,投资信托产品事实上是“高收益、零风险”。


为什么信托会出现刚性兑付之说?


我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从这一的角度说,信托公司并不赋有“刚性兑付”的义务。


近年来宏观经济逐步下行、股市持续低迷,在这种投资环境下,信托产品却能以相对较高的年化收益率一路前行、发行数量也在不断扩大。很大一部分的原因就是因为“刚性兑付”产生的。从原则上来讲,任何在完全市场竞争下的投资行为必定是风险与收益并存的,并且是风险与收益成正比,但我国的信托产品却违背这一规律。


信托为什么刚性兑付:按照银监会的要求,任何金融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信托理财、资管计划等等)都不能在合同中标明保本保息的字样,不能向客户保证理财产品到期后都能如期兑付本息。


自2001年出台《中国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来,所有的信托产品均如期兑付,没有任何一名投资者因为投资信托产品而遭受损失(同期内不少银行理财都出现了亏损,今年3月份交行的一款理财产品亏损了近20%)。


信托产品能做到刚性兑付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对融资企业、融资项目有严谨的审核,在源头上控制风险。任何一款信托产品都是需要向银监会报备的,银监会审核过会之后信托公司才可以发行。特别是对房地产项目,银监会的要求比较高,融资方以及融资项目必须达到“四三二”要求:四是指四证齐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地施工许可证)、三是指融资方30%自有资金的注入、二是指开发商必须有国家二级资质。


二、土地抵押、股权质押、大型企业集团的连带责任担保。如果项目的确出现问题了,融资方还不上钱了,那么信托公司就会把足额的抵押物或质押股权进行拍卖,或者由担保企业出资,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如期兑付。


三、信托公司自有资金的补足。银监会对信托公司有要求,如果信托产品出现风险兑付不了投资者本金和利息,信托公司将面临严重的处罚,轻则停业整顿(至少半年到一年),重则吊销信托公司牌照。由于信托公司的成本只是人力成本和部分办公用品的成本,每年盈利几十亿,所以信托公司绝对不会允许自己出现停业整顿的情况。吊销信托公司牌照更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目前全国只有68家信托公司,牌照相当稀缺,许多银行和国企都在盯着这块蛋糕(招商银行5年之前就计划收购西藏信托,至今未能实现),假如真出了风险,当地政府也会想办法找企业找资金来填补的(信托公司为当地的政府税收收入贡献了极大的力量)。


四、四大资产公司接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均为100亿元。这四大资产公司主要是为了接受处理不良资产的,一旦信托产品出了风险,它们很乐意以资金来收购折价的土地或者股权,以谋取利润。


概括来讲,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在信托制度、管理水平、投资者服务等方面都具备较强的综合实力,而我国的信托行业因起步较晚,发展也相对落后,而且信托牌照非常稀缺,信托公司为了维护自身信誉,不得不促使刚性兑付持续下去,否则一旦产品到期不能兑付,不仅信托产品的发行公司在市场声誉受损,信托行业在金融市场 的整体竞争力也会下降;


另一方面,,由于对参与信托计划的投资者人数有严格限制,并且还设置了较高的投资门槛(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如果产品到期无法兑付,这些高净值的投资者势必会引起市场的风波,不利于金融市场甚至社会的稳定,因此出于维稳的考虑,需要刚性兑付。


理性认识信托和刚性兑付十分必要


前银监会副主席蔡锷谈依然“刚性兑付”:


1、“你可以把钱存在银行,但那无法分享经济发展的红利”。


2、,融资人不行就信托公司上,信托公司不行就信托公司股东上,股东不行就换股东“。


3、“信托本身基于种保本不保息的制度设计,但一直坚持着保本保息保按期的兑付,多年下来均做到了0风险”。


信托融资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中金融机构承担的投资风险不同,其风险由投资人直接承担。“高收益要承担高风险”这是亘古不变的事实。但是,在“刚性兑付”的背景下,投资者往往忽视其风险。诚然,信托也会面临信用风险、收益风险、流动性风险、产业结构等各种风险。


信托要回归信托本源,即开篇提到的“得人之信,受人之托,履人之嘱,代人理财”的理念。作为投资者,我们要消除对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认识,树立风险自负的观念。刚性兑付本身就是信托公司对投资者的隐性担保,于法无据,一旦发生兑付风险,所有损失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信托产品作为一种高端理财产品,与其他理财产品相比,不但收益高,投资门槛也高。我们要理性认识信托,更要认清其潜藏的风险,在了解项目后,符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实力的前提下,将信托合理的配置在投资组合中。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