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5 13: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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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托是在网上运作信托业务,包括通过网络签订信托合同、查询信托信息、转让信托产品等。尽管互联网信托是2015年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所认可的一种业态,但因为信托具有私募属性,与互联网的公开、涉众性存在着天然不匹配,所以与其他互联网金融业态相比,互联网信托的发展相对滞后,至今并未出现相对成熟的、大面积推开的业务模式,反而涌现了不少争议性问题。
目前,互联网信托有四种主要业务模式——互联网信托直销、互联网消费信托、基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和信托拆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除了互联网信托直销外,其他三种模式在合法合规方面均存在一些争议性问题。对此,个人投资者需要对相关业务模式予以甄别,提高风险意识。
互联网信托的四种主要业务模式
模式一:互联网信托直销
互联网信托直销,即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渠道(包括官网、iPad客户端、手机APP和微信平台等)销售信托产品。。2007年,银监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禁止信托公司通过非金融机构进行产品推介。2014年,。此后,信托公司纷纷建立自己的直销平台。
在实际操作中,信托产品的销售一般要求投资者面签并提供身份证明。2015年12月,中融信托开通了首个视频开户和视频面签系统,实现了真正的互联网直销。目前,包括中信信托在内的多家信托公司均能够提供网上视频签约。除了网上签约外,信托公司的直销平台还提供产品推介、账户管理等多层次服务。
不同于银行及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缺少营业网点,销售能力受限,搭建自己的直销平台则开辟了新的销售渠道并减少了对第三方平台的依赖,合规争议也不大。因此,互联网信托直销有望成为互联网信托在近期的主流业务模式。
模式二:互联网消费信托
消费信托连接投资者与产业端,既为投资者提供消费权益,也对投资者的预付款或保证金进行投资理财,从而实现消费权益增值。互联网消费信托指借助互联网手段发售的消费信托。互联网消费信托的创新在2014—2015年较为活跃,,热度下降。互联网消费信托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信托公司与互联网平台合作推出互联网消费信托产品。2014年9月,百度联合中影股份和中信信托推出“百发有戏”,通过百度金融中心和百度理财APP进行发售。2016年下半年,中信信托与蚂蚁金服合作推出消费信托产品“乐买宝”(目前已下架)。该产品当时在支付宝的界面中供消费者操作,依托网购平台与商家对接。
二是信托公司打造消费信托产品,借助互联网手段进行发售。2014年12月,中信信托推出的线上消费信托产品“中信宝”(目前已下线),曾在微信号“中信消费信托”上发售。2017年3月,华融国际信托推出消费信托产品“融华精选”,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售。
这些消费信托产品与传统信托有较大差异(传统信托的私募特征明显,一般面向高净值客户,投资金额较大)。这些消费信托产品多未采用集合信托的结构,而是面向广大消费者,具有客户众多、小额分散等特点。这种产品结构可以回避《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100万投资门槛、投资期限至少为一年,以及在宣传推介和发售等方面较为严格的限制规定;,,面临较高的合规风险。
这些消费信托产品基本都包括两个信托关系。一是消费权益信托,二是资金信托。消费者在购买消费信托产品后,享有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权益,同时支付的款项作为保证金或预付款,由信托公司进行低风险的投资理财管理,获得的收益以现金或为消费权益增益的方式回馈给消费者。然而,消费信托产品中的资金信托关系较易引起合规问题。一般认为,如果消费信托产品投资收益用于消费权益增益,则可将其归类为事务管理类的消费信托,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如果投资收益以现金形式回馈给消费者,则会形成资金信托关系,。
总之,这些互联网消费信托产品由于市场接受度、合规性、业务逻辑和盈利能力等多方面的先天缺陷,多呈“昙花一现”的特征,尚未能形成持续、成熟的商业模式。
模式三: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
在实际操作中,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多是通过互联网理财的形式进行,并在资金端实行小额化。但由于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在法律上仍属空白,在合规方面较为模糊,所以并没有大规模推开,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信托公司自建互联网理财平台,为本公司的存量信托投资客户提供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截至2017年5月,有两家信托公司——中融信托(目前相关产品已下线)和平安信托推出了此项业务,并且都采用了“以信托受益权为增信手段的融资”这种提法。
二是在2014—2015年的互联网金融热潮中,出现了多家从事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业务的P2P平台。在2016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启动之后,开展该业务的P2P平台已经不多,目前主要的平台是深圳的第三方互联网理财“高搜易”。
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在法律法规方面面临较多争议。《信托法》《担保法》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将信托受益权作为质押物的具体规定。此外,也没有信托受益权质押登记的主管部门或办理机构。在这样的法律空白面前,一旦出现纠纷,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的参与者可能面临信托受益权质押无效等法律风险。在合规方面,信托公司主导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平台需要注意资金端与资产端的匹配,避免触碰“资金池”红线;从事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第三方理财平台,则需警惕“非法集资”这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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