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21 06: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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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述
通常我们认为,在鼓励交易的大背景下,。但是这一次,,就被认定为无效,这其中,?让我们先看一下这个案例:
本案中,天策公司与伟杰公司于2011年签订《信托持股协议》,约定天策公司通过信托的方式委托伟杰公司持有其拥有的2亿股君康人寿公司股份。2014年,天策公司向伟杰公司发出《关于终止信托的通知》,要求伟杰公司依据《信托持股协议》终止信托,将信托股份过户到天策公司名下,并结清天策公司与伟杰公司之间的信托报酬。伟杰公司向天策公司发出《催告函》,确认双方就君康人寿公司股权代持等事宜签订了《信托持股协议》,但不同意将股权过户,双方产生纠纷。,要求确认《信托持股协议》终止,并判令伟杰公司将其受托持有的4亿股君康人寿公司股份立即过户给天策公司,并办理相关的股份过户手续。
案件分析
这个案子本身不是一件复杂的案子,细细分析就能理清脉络。在本案中,伟杰公司是代天策公司持股的。这就是说,伟杰公司是“名义持股人”,而天策公司是隐名的“实际持股人”。后来天策公司要求显名,伟杰公司不同意其显名。当然伟杰公司也承认《信托持股协议》的存在,。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及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般来讲,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才会被认定为无效。该强制性规定只是指效力性规定而非管理性规定。即使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条款,但如果该条款不是效力性规定,而是管理性规定,也不能认定为无效。,因此、,合同效力却仍要以更高层级的法律法规为准。
在一审中,福建高院认为,《信托持股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而在二审中,最高院却认定《信托持股协议》无效,其裁判理由是:
(1)虽然《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在法律规范的效力位阶上属于部门规章,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但该办法,立法目的一致;
(2)《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规定的内容,不与更高层级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也未与具有同层级效力的其他规范相冲突,同时其制定和发布亦未违反法定程序,具有实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3)由于保险行业涉及众多不特定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允许隐名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会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就是说,最高院认为违规相当于违法了,而且损害了公共利益,即满足了合同无效的第4种和第5种情形,该《信托持股协议》当然无效。
以下为民事裁定书原文,仅截取部分主要内容:
重大意义
1.该案的审判长是最高院的副院长江必新,更重要的是,该裁判为2018年3月当场裁判的,可谓是“新鲜出炉”。
2.该案改变了之前法律界的一般认识。一般情况下,,基本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的,。
3.最高院裁判有由果导因自圆其说之嫌,但却体现了当前这类问题裁判思路的改变。这个案例如果放在两三年前,裁判结果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金融机构以后对违规的事得慎重了,否则违规真相当于违法了,合同无效损失和责任就更大了。违规被查处还有个概率问题,而一旦合同的相对方形成一定的共识,以此去诉讼“找茬”搞个合同无效的动机和动力也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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