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央行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扰乱了诸多金融同行计划已久的五一小长假,令诸多业者心不能静、夜不能寐、日不能食。此后,关于资管新规的各路解读也是铺天该地,令人眼花缭乱。
,部分金融机构暂停了通道业务,部分商业银行暂停了理财产品销售,甚至有个别金融机构暂停全部资管业务,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但是,却鲜有人讨论家族信托是否需要适用资管新规以及如何适用资管新规的问题。
当然,传统的投融资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的主业,是信托公司实现经营收入的主要驱动力。而家族信托作为新生事物,其在信托公司经营收入构成中占比较小,即便本次资管新规适用于家族信托,实际上的影响也微乎其微。因此,信托公司没有注意到家族信托在资管新规下的适用问题也是情有可原。
但是,笔者认为,,鼓励开展家族信托的前提下,我们有必要澄清家族信托是否要适用资管新规,以正视听。
资管新规第二条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描述中,强调“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由此可见,资管新规所规范的资产管理产品特指单纯理财型的产品,该类产品的唯一目的就是受托资产的保值增值。正是这类资产管理产品在其发行和运作过程中的各种不规范操作,导致了上述所提的“脱实向虚”和金融风险。
而家族信托不同于资管新规中的资产管理产品,其特殊性主要在于:
信托财产来源的私属性
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全部来源于客户的个人财富或者家庭财富,不存在由委托人或受托人向其他第三方募集进行集合运作的情况。
虽然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会本着家族财富保值增值的原则去管理家族财富,但家族信托更多的目的在于家族成员的保障(保障需求具体可细化为基本生活的保障、教育的保障、医疗保障等)、家族财富的有效管理(管理对象具体可包括不动产的管理、古董珠宝及古玩字画的管理、家族企业的管理等)及家族财富的和谐分配和永续传承。因此,很多家族信托中不会设置预期收益率,因此不会存在刚性兑付的问题。
信托利益分配的灵活性
除家族理财信托外,其他家族信托(包括家族保障信托、家族传承信托等)不会设置预期收益率。受托人往往是依据委托人的意愿及信托财产运用的现金流测算,设定受益人的类型、人数及信托利益的分配模式、分配时间和分配金额。家族信托中的信托利益分配模式极为灵活,具体包括定期定额分配、定期不定额分配、不定期不定额分配、按申请分配、按指令分配、条件成就后分配等等,信托利益的分配往往不会与信托财产运作的预期收益率挂钩。
因此,在家族信托结构设计阶段,,家族信托不需要遵守资管新规关于资产管理产品端的相关规定,如资产管理产品的分类、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期限错配、净值化管理、估值方法、杠杆比例等。
在信托财产投资运用阶段,家族信托是否应当遵守资管新规的规定?尤其是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家族信托是否也应被认定为一层资产管理产品?笔者认为,因为家族信托在资金端没有进行任何资金募集运作,因此其本身不符合资产管理产品的范畴,因此在家族信托对外投资过程中,其应当被视为一个普通投资者,换句话说,家族信托不应被视为一个资产管理产品,更不应被视为一层资管通道。但是,如果家族信托的投资标的属于资产管理产品的,那么该等投资标的本身及其再投资就应当严格遵守资管新规的规定。
在信托财产运作管理阶段,受托人是否需要遵守资管新规呢?笔者认为,受托人可以参照执行。如对于设置产品收益率的家族理财信托,受托人同样不能刚性兑付;对于投资资产集中度而言,家族信托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项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均不得超过300亿元;对于风险准备金,受托人可参照资产管理产品的标准进行计提。
综上,信托最初诞生的业务形式实质上就是家族信托,,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可以说,家族信托是所有资产管理业务中的一股清流,其在本质上不同于资产管理产品。家族信托在本次资管新规下不会无辜躺枪,更不会因此而受阻。
当然,在业务实践中,出于构建公司内部直销资金池的目的或者出于营销公司品牌的目的,信托公司也往往会发行一些家族信托产品,但仔细研究不难发现,这些产品只是冠以家族信托的头衔,但其本质上仍属于资产管理产品。在未来业务发展中,难免会出现资产管理产品为了规避资管新规,假借家族信托之名的现象。因此,对于这类“假家族信托”,,并与真正的家族信托业务区别对待。
转载自:新财道财富管理 作者:梁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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