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空气净化器对各类空气污染都可以净化?
其实并非如此。每台空气净化器的洁净能力(洁净空气量)是有特指的,即目标污染物的性质不同,机器对于它的洁净能力也不同,有些机器只能对一种特定的污染物有净化效果。标准中要求企业明确标注目标污染物,不能混标,更不能以单一的一种洁净空气量来代表对多种污染物的净化能力。
考虑到空气净化器净化的污染物不限于一种,本次修订的《空气净化器》标准中将明确为三类: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颗粒物以香烟为污染源,由于香烟颗粒物较小,此范围基本与PM2.5定义的颗粒物范围重合;气态污染物种类繁多,标准中仅以目前涉及居民室内环境和健康的典型污染物——甲醛为测试评价对象;微生物则直接引用GB21551.3-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中的方法,以非致病性的白色葡萄球菌作为目标污染物。因此,消费者在购买空气净化器时,除了要看清该产品标注的洁净空气量,即CADR外,还要注意它对应的污染物质是什么,属于哪一类。
在评价一台空气净化器针对目标污染物的去除率(或净化效率)是需要规定清楚试验条件的。显而易见,去除率的高低与实验舱的大小、测试时间以及被测的污染物浓度水平等密切相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净化效率不是体现空气净化器产品的本质参数,只有洁净空气量才是体现空气净化器的本质参数。
一般讲,洁净空气量大的空气净化器,它对空气的净化能力就强,反之就弱。如在标准测试环境下,一台洁净空气量大的空气净化器,可能仅需要很短的时间就可以将目标污染物(如细颗粒物)的浓度水平降得很低,而洁净空气量小的机器,在相同的时间内去除掉同样污染物(浓度水平)的能力就相对较弱。所以净化效率是一个相对值,远不如洁净空气量体现机器的净化性能科学、合理。因此,建议消费者在选购空气净化器时,应首先关注机器对特征污染物的净化能力,即洁净空气量,谨防一些企业或商家借净化效率这一概念进行市场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