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1-18期汇总

2022-08-11 06:16:51

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1-18期汇总

 

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一)

 

一、根据省保险行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我省现有保险营销员13万余人。若均采取至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自行申报缴纳税款、自行领用发票的管理方式,将会大幅增加基层的工作量,请给予相应的指导意见。

答:结合保险行业特点,立足本地实际,按照“税制转换平稳、征管衔接平稳、行业运行平稳”的总体要求,决定暂延用原地税机关的管理方式,国税机关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由保险公司于支付保险营销员佣金时,代扣增值税税款。保险公司将所支付的佣金汇总后,至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办税大厅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缴纳增值税款。

二、由于此次营改增政策出台时间较短,部分金融行业纳税人存在系统改造工作量大、收入清分工作无法在期限内完成的情况,存在延期申报诉求。有纳税人提出,建议主管国税机关按《征管法》相关规定,同意系统改造未完成的纳税人延期申报。

答:362号)第三十七条 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三、使用服务器版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由县区级机构使用州市级机构的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其发票专用章能否增加2-3位的编号,用于区分具体开票单位?

答:2011年第7号)规定:“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四、部分金融单位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前,具有实物金银产品销售业务,使用航天信息单机版开票软件的金税盘开具增值税发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改用百旺金赋的服务器版开票软件开具增值税发票,原航天信息单机版开票软件的金税盘应如何处理?

答:改用百旺金赋的服务器版开票软件开具增值税发票,原航天信息单机版的金税盘应作注销发行,但应先将已经发售到航天信息单机版的金税盘的增值税发票作退票处理。

五、医院和学校是否需要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一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六、关于营改增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的规定的更正说明:

省局4月11日下发《急!急!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业务办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与4月13日下发的《营改增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温馨提示》中,对于营改增纳税人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的规定出现互相冲突的情况。

现将营改增纳税人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的规定明确如下: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的,2015年第43号)的规定,提交核准材料,履行税务机关核准确认或者备案手续。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提出要继续享受有关优惠但未在此次营改增政策文件中列明的,应提交营业税税收优惠的政策规定,由主管国税机关逐级上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明确。

 

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二)

 

一、我局部分幼儿园、学校医院原来使用财政非税收入票据,现在是继续使用,还是改用增值税发票?

答:应区分收入类别来开具发票。属于增值税应税或免税项目的,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继续沿用财政票据。

二、分支机构已达到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但总机构尚未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分支机构能否认定?

答:分支机构是否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与总分机构之间的隶属关系没有必然联系。分支机构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以其年应税销售额按照2015年度的营业额是否达到515万来判断。

三、一般纳税人在省局下发的预测名单中,但实际没有达到500万,这次可以暂不登记吗?

答:请按照省局下发的一般纳税人业务办理工作指导意见办理,即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按照2015年度的营业额是否达到515万来判断。

四、月收入3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在4月28日前推行税控系统,而企业还有地税机开票,是不是必须按时发行税控?还是企业5.1后必须缴销地税发票,使用增值税发票?还是先发行设备,然后在过渡期内等企业用完地税发票,再使用增值税发票?

答:先发行设备,普通发票的领用按《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征管衔接工作的通知》(云国税发〔2016〕85号)办理。

另外,试点一般纳税人头三个月取消认证,没有税控设备不能登录底帐,无法勾选确认可抵扣税额。所以,一般纳税人不需要开具发票,但需要抵扣进项税的,也需要发行税控专用设备。如纳税人不愿意发行税控设备的,只能到大厅进行扫描认证。

五、省局下发的建议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单中有一户是临时纳税人,无本地工商营业执照,原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时使用的是总机构营业执照,一直在经营。请问现在我局是否需要登记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还有提供建筑服务的临时纳税人该如何处理?

答:1.临时纳税人一直在经营,且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建议敦促其在当地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纳入规范管理。

2.建筑业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对本次纳入试点的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在三个月内取消专用发票的认证。这句话怎么理解?

答:即在划转的头三个月(5月1日至7月31日)登录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勾选确认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个月后按纳税人信用等级分别对应处理办法。如纳税人不愿意发行税控设备的,8月1日起只能到大厅进行扫描认证。

七、关于委托代开发票的问题

目前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使用的是通用机打发票。,下一步将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来代开发票。一些地方提出,此项工作与营改增工作相叠加,基层压力非常大,建议省局尽快明确营改增后委托代开点代开发票业务的各项工作要求,以便委托代开点及早做好网络、硬件、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避免5月份办税服务厅发票代开压力的激增。

答:这个问题,请各地按“两手准备、分步实施”的总原则来把握。

“两手准备”的第一手,,或者下发的文件中未对代开发票必须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作出统一要求,则各地按现行模式继续开展委托代开发票工作。第二手,,则以工作量最少、对纳税人影响最小为指导思想,分步实施。

“分步实施”的第一步,是将一项业务的两个环节分离,代开发票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代征税款暂延用现行方式。以昆明市的螺蛳湾批发市场为例,在发行受托代开发票企业的金税盘时,提高离线开具发票的金额限制,增加离线开票时间,支持受托方连接互联网在线开具、或者在离线金额和时间范围内离线开具,同步或异步将开票信息上传到底账系统。代征税款延用原昆明市开发的系统,无需改造即可实现税票打印,按原有模式进行票款结报和计提手续费。其他地方的代开发票方式与昆明相同,有差别的是没使用昆明的系统,所以,各地原来是怎么做票款结报和计提代征手续费的,就还是那样做。第二步,是在下半年或者更长时间,经过充分的论证和业务技术准备,条件成熟时,代开点使用专线连接金三系统代征税款,并将信息同步到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八、关于“三证合一”的问题

按省局要求,试点一般纳税人应先进行“三证合一”变更,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发行税控专用设备,可避免纳税人二次发行和申报时“一窗式”比对不符。但目前工商机关换证进度无法满足国税机关一般纳税人登记并发行税控专用设备要求,该怎么办?

答:请各地根据本地工商机关换证进度进行预研预判。对于经预判4月24日前仍无法换证的一般纳税人,可按现纳税人识别号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并发行税控专用设备。“三证合一”变更之后,比照现行存量户办理“三证合一”变更的流程为纳税人进行变更发行。同时明确告知纳税人,在工商机关换证之后存在再次变更发行的事宜。

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三)

 

一、代开发票问题

办税厅代开和委托代开应如何办理?

答:,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全省办税厅自2016年5月1日起,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按照平稳、有序的工作原则,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税款代开发票的,2016年6月30日前,各地按现行模式继续开展委托代开发票工作。

二、一般纳税人登记问题

有纳税人反映,按2015年计算应税销售收入达不到515万元(不含税收入500万元),且2016年预计无经营项目,不愿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纳税人提出异议的,,以试点实施前的12个月计算销售额。销售额达到标准仍不愿意登记的,,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期限届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按适用税率征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建筑企业跨县(市、区)经营的问题

对于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些地方反映,与原地税征管时的政策差异较大,涉及同一项目在不同行政区域税收利益的分配,受地方政府预算进度的压力,建议尽快明晰有关政策口径和配套的征管措施。

答: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征收管理,,结合金三核心征管系统的可实现程度来执行。从目前系统补丁升级的情况看,建筑服务发生地未单独设立机构的,不再办理税务登记,而是以机构所在地的名义作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并填写预缴申报表缴纳税款。同一项目在不同行政区域税收利益的分配,应要求纳税人按17号公告第十条的要求,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分别向不同行政区域预缴税款。

四、房地产企业未异地经营的预缴税款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为同一县市的,是否还是先到地税预缴税款,然后再到国税申报缴纳?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为同一县市的,不需要先到地税预缴税款,而是按纳税期限统一核算后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五、金融业预征-结算问题

银行、证券、保险公司采取何种方式申报缴纳税款?

答:由于金融业纳税人省级集中核算的情况较普遍,且申请同意汇总申报的时间性诉求较为强烈,基本要在5月1日前确定预征层级、预征率,以便全国性业务系统的统一。基于此诉求,对4月18日前正式向省局提出申请的49户金融企业,省局与省财政厅将以公告方式同意这些纳税人采用“预征-结算”方式申报缴纳税款。4月18日以后提出申请的,按原方式办理,即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逐级报省局,经核准同意的,与省财政厅联合公告。

六、销售货物时无偿赠送服务的问题

对于销售货物时无偿赠送服务,赠送的服务是否需要单独核定服务收入并征收增值税。

答:举个简单例子,卖空调同时免费安装的,交营业税时,没有单独核定安装费让企业交税。改交增值税了,同样不需要单独核定安装费的收入让企业交税。

七、车辆停放服务营改增后税负可能增加的问题

答:老停车场收的停车费可以选择按5%的征收率交税,这与原来营业税对停车费按5%征税相比,税负还会有略微下降。税务机关要做好政策宣讲,明确告知企业已经安排了过渡政策,他们的税负不会因为营改增而增加。

八、部分地区反映兼营和混合销售难以区分的问题

答:兼营是同时有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省局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对基层和纳税人的业务培训和辅导,对纳税人正确解释和宣传政策。

九、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的政策适用问题

答:餐饮企业交营业税时,外卖的和堂食分别按货物和服务交税。营改增后,还是按照这个原则来掌握,各自适用不同税率。

(被《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五)通知》废止)

十、

对于一些行业的税负可能增加的问题,,并与财政部抓紧沟通,有成熟解决方案的,将随时发文明确。比如劳务派遣差额征税问题、同业拆借口径变小问题、跨境港口码头服务免税问题、原农村金融机构低税率政策延续问题、过路过桥费发票抵扣问题等等。其中,劳务派遣公司人员工资扣除问题、交通运输企业过路过桥费抵扣问题,目前已有了政策预案,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将尽快明确。

(被《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八)通知》废止)

 

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四)

(被《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八)通知》全文废止)

一、户籍核实 

(一)户籍核实进度整体较慢

解决措施:主动联系纳税人,加快户籍核实的进度,尤其是迁移后存在重复信息的,根据4月13日省局下发的《关于进行营改增迁移户信息核实的通知》要求,认真进行重复户籍的清理,对于有税、有票户因基础信息不准确无法联系纳税人的,请协商地税机关配合查找。

(二)共管户总分机构信息不全

解决措施:因总分机构信息未迁移,请各地在4月28日前完成总分机构信息的补录,确保后续业务正常开展。

(三)迁移数据中,在国税系统为开业,但纳税人反映已到地税办理注销,如何处理?

解决措施:在国税系统按正常流程办理注销,禁止删除数据。

(四)个体工商户先到地税变更身份证号码,系统纳税人识别号为身份证号码﹢01,再来国税办变更时,国税的识别号自动变为身份证号码﹢02,本来在国地税都为共管户,但纳税人识别号变成两个,该如何操作?

解决措施:通过金三【变更纳税人识别号】模块进行变更,保持与地税局的一致。

(五)漏迁的税务登记信息在金三按新办户登记后,因国地税信息共享,通道开放,如果国税办完税务登记,信息就会推送到地税局,此时地税局的税务登记信息就会多出一条,无法处理,国税局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如何操作?

解决措施:

1.国税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在金三系统【设立税务登记】单位基础信息表五、个体基础信息表三中,国地管户类型先选为“国税管理”,所有信息补录完成,此时该条信息不会推送到地税。

2.通过【变更税务登记】模块将变更项目选为“国地管户类型代码”,变更前内容是“国税管理”,变更后为“国地共管”。如此处理地税便不会有重复信息。

二、税种登记

(一)因金三系统117号补丁尚未升级,对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行税种登记时无法修改为按“季”。

解决措施:省局在4月30日前在后台统一替换,各地不需再录入。

(二)共管户因未迁移,无营改增税种信息。

解决措施:4月25日前完成补录。

三、票种核定

(一)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的发票种类及数量难以准确确认,且难以在5月1日前完成所有不达起征点用票户的票种核定。

解决措施:对于已迁移进系统的起征点以下纳税人发票票种信息,不需要纳入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的,待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确认税务登记时再修改、录入票种信息。

(二)共管户票种

共管户未迁移票种,请于4月28日前自行补录。

(三)定额发票的数量确定

票种核定中定额发票数量确定与通用机打发票不同,是通过票种核定模块中“定额发票月累计购票金额”来控制。

(四)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的纳税人是否允许同时使用定额发票?

如纳税人确因实际业务需要申请领用定额发票,可同时使用。

四、定额核定

(一)定税清册中定额项目为空,税率错误,应纳税额错误。

解决措施:已解决。

(二)新核定的,无法选择“经营项目”,下拉菜单为空。

解决措施:已解决。

(三)对于共管户中混营纳税人的定额确定。

解决措施:对于混营纳税人实行定额征收的,因属共管户未迁移定额,请基层核实后自行补录定额信息。对于两条定额是否会累加问题,请关注后续金三补丁。

(四)迁移后在系统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但根据核定定额换算达到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的,如何处理?

解决措施:请各地自行核实,符合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的,应及时登记。省局将在各地一般纳税人登记工作完成后在后台统一删除原定税清册。

五、三方协议

(一)5月1日起,待各地对三方协议信息核实修改工作结束后,省局将对存量迁移户的三方协议发起批量验证,在省局相关操作结束后,将下发相关清册,交由各基层局联系纳税人进行纸质三方协议签订。

(二)各地要全面核实营改增迁移户的三方协议信息,对存在两条以上待验证三方协议信息情况,保留其中一条正确的三方协议信息,其他做作废信息处理。

(三)对于应签订三方协议而核心征管系统中没有的三方协议,各地自行补录签订、并发起验证。

六、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存量营改增户籍已批量迁移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信息。对于报告日期,目前省局统一替换为“2016年5月1日”起,因为报告日期超过税务登记“核准日期”15日金三系统会触发“税收(规费)违法行为处理”流程,各地不需做修改。

未迁移的,在做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报告日期超过税务登记“核准日期”15日金三系统会触发“税收(规费)违法行为处理”流程 。处理方法:修改报告日期,选为税务登记核准日期15日内。

七、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开户日期(新增)或变更日期(修改)和报告日期相差超过15天的,系统自动触发逾期“税收违法行为登记”流程到具有“违法违章处理岗”人员的岗位待办下。针对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未导入的,在做信息录入时发证日期、开户日期只能选为“报告日期”,否则会触发违法违章流程。

八、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信息税种信息均未迁移,请各地自行核实,涉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娱乐业和广告业营改增纳税人,需在做完税务登记的同时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登记程序:首先进入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模块进行登记,登记完后进入税(费)种认定模块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税(费)种认定。

九、委托代征

(一)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按照平稳过渡、分步实施的原则,目前暂按现行模式进行代开。

(二)关于委托地税局代征营改增增值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

省局已以云国税发[2016]113号文件转发税总函[2016]145号文件,请各地按照文件要求与地税机关做好相关工作衔接。

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五)

 

一、索道运输、旅游观光车征收问题

部分州市局反映第一批营改增中按旅游业未改征增值税的景区内索道运输、旅游观光车,应按旅游业还是按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

答:属于景区统一运营管理的,按照混合销售,以文化体育服务(提供浏览场所)征收增值税。不属于景区统一运营管理的,按照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索道运输、旅游观光车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运送旅客的,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

(被《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五)通知》废止)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税收优惠问题

农村信用社营改增之前按3%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是否延续优惠。

答:根据《财税〔2011〕101号》文件规定: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但目前已不存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试点实施之日起,暂按适用税率征税。

三、财政收据能否继续使用问题

医院与医保中心以及财政局一直以财政收据来计算相关收入,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使用。

答:营改增后可以继续使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且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财政票据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四、总分支机构之间发票领用问题

,省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发票。以及省局下发的一般纳税人指导意见里说可根据企业意愿同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州市级机构统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县区级机构使用州市级机构识别号开具。是否可以理解为县区级纳税人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领取的发票,也可以在县区级税务机关领取发票,自行开具?

答:企业选择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增值税发票的,只能由州市级机构领取,县区级机构使用州市级机构识别号开具。

五、金融机构汇总缴纳问题

预征-结算方式申报缴纳税款的金融企业,选择以州市级机构预缴,省级机构汇总纳税,县区级分支机构是否需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如果县区级机构存在物资采购且需以其纳税人识别号取得抵扣凭证的,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发行税控设备,这样才能通过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以进项传递单的方式传递到总机构。由于县级机构不需要申报缴纳税款,税种认定时注意将纳税期限选择为

六、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问题

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如何申报缴纳税款?

1.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转让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和缴纳税款。

七、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计税办法问题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劳务,既有清包工方式,又有甲供材工程方式,还有老工程项目。纳税人是否可以只选择其中一个项目实行简易计税办法,其余项目实行一般计税?还是一旦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所以项目都只能选择简易办法计税?

答:简易计税办法是按项目,不是按户籍,同一个纳税人可以有多个项目的简易计税,同时并存一般计税。

八、原已使用税控专用设备的国地税共管户,营改增后是否需要变更发行?

答:营改增后国地税共管户中的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不同税率增值税发票的,要督促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对纳税人开票软件客户端进行升级。营改增后国地税共管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暂不进行开票软件升级。但是,营改增后国地税共管户中需要开具5%征收率增值税发票的,需要对原税控设备进行变更发行。

 

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六)

 

一、兼营应税行为适用计税方法的问题

营改增试点实施以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按一般纳税人计税,还是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税?

答:2016年第23号)规定,营改增试点实施以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其应税行为按一般纳税人相关规定计税。

二、一般纳税人登记问题

部分保险公司反映,如果县区级机构销售额已达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但由于其经营均由上级机构统一管理,不存在物资采购,且不需要以其纳税人识别号取得抵扣凭证,是否还需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税种登记纳税期限中选择按“次”。

三、建筑服务发票开具问题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如何开具?

答: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由机构所在地纳税人自行领用并开具发票。

四、建筑服务跨县市预缴问题

因一份建筑劳务合同地税局只提供一份外管证,所以如一份建筑劳务合同涉及跨县市经营的,纳税人仅持一份外管证如何进行跨县市预缴?

答:目前,地税局的外出经营注明信息没有迁移到国税的“金三”系统,因此,应由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按照外出经营所涉及的不同县市,分别开具外管证,项目发生地分别作报验登记,分别预缴税款。

五、代开发票业务问题

原营业税纳税人已在原地税机关缴纳了相应税款,但未开具发票,营改增后纳税人需要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开具?

答:请按云国税发〔201613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需要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已缴税未开具发票证明。然后,依据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已缴税未开具发票证明和合法的营业税完税凭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或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或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能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七)

一、酒店、宾馆等企业提供会议场所并负责提供茶水、音箱等服务,是按出租不动产,还是按服务来征税?

答:酒店、宾馆只提供会议场所,收取租金或者费用的,属于不动产租赁;酒店、宾馆提供会议场所的同时,还负责提供会议相关配套服务的,按生活服务征税。

(被《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五)通知》废止)

二、劳务派遣公司的开票收入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减除差额后的实际收入符合小规模免征增值税政策,劳务派遣公司能不能暂不登记一般纳税人?

答:2016年第23号公告执行:差额征收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三、高速公路的预缴是不是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然后机构所在地申报?

答: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高速公路税收,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四、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营改增非企业性单位能否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答:可暂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五、其他个人出租土地是否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答: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五十一条规定,则其他个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由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其他个人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

答:纳税人将租赁的不动产再转租的行为适用《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七、个人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免征增值税,是否包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答:个体工商户均可享受。

八、建筑安装企业跨多个县区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能否分别开具外管证,向建筑安装发生地分别报验登记。

答:由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按照外出经营所涉及的不同县市,分别开具外管证,建筑安装发生地分别作报验登记,分别预缴税款。

九、其他个人将楼顶、墙面、货场等出租,是否属于不动产出租,是否属于地税代征范围?能否委托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属于不动产出租,属于地税代征范围。可以委托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否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除财政部、,均可以按适用的征收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一、5月申报期内,原地税委托代征的4月份税款是否去国税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5月申报期起,原地税委托代征税款均可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二、免税、简易办法征税什么时候进行备案?

答:现在就可以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八)

 

一、部分州市反映,境内纳税人向境外自然人借款,纳税人按约定(口头或者书面协议)支付给境外自然人的资金占用费,是否需要按金融服务按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所扣缴的增值税能否抵扣(扣缴增值税抵扣是否按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规定执行)?

答: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没有经营机构,购买方应承担扣缴义务。境内部分商户向境外自然人借款,应按金融服务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由于所扣缴增值税属于贷款服务利息增值税,不予抵扣进项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率是多少?

答: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4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的问题,在建筑工程过程中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按时间顺序包括土方合同、基坑合同、主体合同,以哪个合同时间为准?

答:应以签订最早的土方合同确定的时间为准。

四、个人销售商住一体(如一楼是商铺,二楼是住房)的房屋(满2年)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对自然人销售的商住一体房屋,由税务机关分别核定住房和商铺销售额;对个体工商户销售商住一体房屋,应由纳税人自行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五、房地产企业收取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未开具发票(开具收据),不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只预缴税款,不进行纳税申报;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开具发票,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预缴税款,同时纳税申报。

(被《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三)通知》废止)

六、保险公司为自有车辆购买保险,能否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地税征管时,可以为自己开具发票)?

答:可以开具。

七、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对自建不动产时间如何判断,是以施工时间判断,还是以权属登记时间判断?

答:以施工时间为准,参照房地产老项目。

八、目前部分安保企业经营模式与劳务派遣相同,但此类企业均未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对没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能否按财税(2016)47号文件执行?

答:适用劳务派遣增值税政策。

九、个人将土地(农田)出租给纳税人用于种植未改变土地的适用性质,据了解,原地税征管时,此项业务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此项业务是否免征增值税?自然人之间发生置换土地,无差价,据了解,原地税征管时,此项业务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此项业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上述两项业务免征增值税。

十、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非营利协会收取的会员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对非营利协会收取的会员费不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九)

 

一、哪些纳税人需要填写《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自20166月申报期起,四大行业中所有的一般纳税人(包括营改增主行业为四大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以及营改增主行业为“3+7”行业兼营四大行业业务的一般纳税人),需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具体操作中,填报范围是:

1.在《营改增税负分析信息登记表》中的一般纳税人,且样本企业标识为“1”或“2”的,必须填写;

2.在《营改增税负分析信息登记表》中的一般纳税人,但样本企业标识不为“1”或“2”的,自行选填 (若属于样本企业标识漏打“1”或“2”的应选填,否则不选填)

。样本企业标识“1”表示20164月底接收确认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表示由各州市局上报并经省局确定后,,“0”为预征分支机构等不需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的纳税人。所以,“1”或“2”的样本企业,就是营改增主行业为四大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以及营改增主行业为“3+7”行业兼营四大行业业务的一般纳税人。

以下纳税人不填写《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1.小规模纳税人;

2.名单没在《营改增税负分析信息登记表》中的一般纳税人。

3.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一般纳税人,各地应将样本企业标识调整为“0”即非样本企业。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中应填写营改增应税项目,不填写以下项目:

1.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业务(原增值税业务,对应附表一第139a11行);

2.免抵退税业务(对应附表一第1617行);

3.免税业务(对应附表一第1819行)。

二、如何填写《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是申报表填写的难点,可按照以下步骤填写:

第一步,选择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对单一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选择对应的应税项目即可;对于兼营不同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需要对其当期的收入进行分拆,按照不同应税项目收入明细进行填报。注意,在对收入分拆后,该表只需要填报营改增试点行业收入明细,不需要填写货物和劳务、出口退税、免税收入情况。

第二步,选择应税项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以及对应的营业税税制下的营业税税率。在现行增值税和原营业税税制下,若同一项应税项目其计税方式(一般计税方式、简易计税方式)、税率(或征收率)等不同,则纳税人需要根据实际业务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分拆为多栏填写。

第三步,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测算。对单一应税行为,按照当期发生额填写即可;但对于兼营不同应税行为,按照各项应税项目明细的发生额分别填写。对应前两步分拆的试点应税项目明细,分别填写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其他项目根据表内公式和申报表有关内容计算。

第四步,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测算。在前三步的基础上,测算出当期的应税收入在营业税税制下的应纳营业税税额。同样对应前两步分拆的试点应税项目明细,分别填写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的期初余额和本期发生额,其他项目根据表内公式和申报表有关内容计算。

最后,完成填写后检查表间校验。

一是《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第1列“不含税销售额”各栏合计,应等于《附表一》第9列营改增试点项目的“销售额”各栏之和。

二是《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第4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各栏合计,应等于《附表一》第12列营改增试点项目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各栏之和。 


表样及说明如下:



三、关于留抵挂账业务,即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1.留抵挂账的政策规定,请查阅《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2.留抵挂账的申报表填写方法, 2016年第13号)中,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第二条第(二十七)项、第(三十二)项、第(三十四)项的要求。

3.留抵挂账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首次纳税申报的要求和具体操作方法,请参照省局内网531日发布的《急!关于对本次营改增涉及一般纳税人留抵挂账业务处理相关注意事项的通知》。注意:网络申报不支持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留抵挂账纳税人首次申报,此类纳税人请回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项。

四、一般纳税人采用差额开票方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何填写申报表?

填写方法同其他差额征税但全额开票的业务。

《附表一》按照开具发票的种类和税率填写相应栏次,其中“销售额”应填写差额扣除前的全部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填写以差额扣除前全部销售额乘以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出的差额扣除前的全部税额。

同时,《附表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的“本期发生额”和“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据实填写需扣除的含税销售额,并与《附表一》相应栏次对应。

五、少部分纳税人,无应申报信息,应如何处理?

通常由于三个原因导致,请排查原因并对应处理:

一是因“三证合一”变更社会信用代码金三系统操作错误,不仅影响应申报信息,还会导致纳税人信息丢失、无法授权、网络申报无法取得认证后的专用发票数据、无法提取历史申报数据、无法登陆网络申报办税服务厅等一系列问题。解决方法请按照省局2016426日内网《关于第三次规范“三证合一”存量纳税人变更社会信用代码操作的紧急通知》,其中“二、存量纳税人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正确操作”。

二是金三系统中纳税人识别号已经变更为社会信用代码,但是网络申报依然没有应申报信息的问题。原因是金三系统中变更纳税人识别号后,未在个人工作台做信息同步。解决方法是在省局内网-个人工作台-办税服务厅授权-纳税人信息同步路径下,进行信息同步操作。

三是金三系统中的税(费)种认定信息有误,如申报期限、有效期起错误。应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错误为按次、按季,应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错误为按次,当前时间不在有效期内等。解决方法是修改错误信息后,前台申报应在金三系统中重新生成应申报信息,网络申报需省局后台定期刷新应申报信息。

 

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

 

一、对企业提供服务同时赠送货物的,如何计算销售额?

答:对企业提供服务同时赠送货物的,货物按有偿赠送处理,企业提供服务同时赠送货物收到的款项应当按服务、货物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不得低于购进价),分别适用税率;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被《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七)通知》废止)

二、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何理县(县级市、区、旗)含义?

答:按照财税〔201646号通知第三条规定: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根据上述规定,地级市所辖城区是指各州市政府所在的县市区。如曲靖市麒麟区、版纳州景洪市、昆明市呈贡、五华、盘龙、官渡、西山。

三、对电梯的维护保养服务,应按什么增值税品目征税?

答: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应理解为对建筑物的维护保养,应按建筑服务中的修缮服务征收增值税。

(被《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六)通知》废止)

四、财产保险公司将支付给投保人的赔偿金转付给修理厂,保险公司取得的修理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答:赔偿金属于保险公司支付给投保人的,修理厂收取的修理费属于保险公司代投保人支付的款项,保险公司虽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假如投保人要抵扣进项税的,保险公司将赔偿金支付给投保人,投保人再将赔偿金支付给修理厂,投保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五、对我省适用预征结算等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发生不动产出租或销售业务如何处理?

答:对适用预征结算或其他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发生不动产出租或销售业务不得进行汇总缴纳,应按《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或《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六、房地产企业向学校或医院或通过当地政府向学校、医院无偿捐赠房地产项目,是否属于财税(2016)36号规定“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

答:属于财税(201636号规定“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

七、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可以同时存在差额征税和全额征税,差额纳税是否需要做备案?

答:企业针对不同的客户可以选择差额征税或全额征税,差额征税暂不备案。

八、多个保险公司就一个保单进行共同保险,由其中一个保险公司向受保方直接出具保单、收取款项并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然后按合同约定,按比例将款项、保险业务交付给共同承担保险责任的其他保险公司,并取得增值税发票,该操作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答:符合政策规定。

九、回迁补偿安置房如何开具发票和缴纳税款。例如:原面积为50平方,现在回迁安置了70平方,差额的20平方需要按照协议价由户主付款(协议价低于市场价),请问:1.销售方如何开具发票?2.如只开具实收房款金额,户主之后出售房屋如何开具发票和缴税?

答:1.发票是办理房产证时需要提交的资料,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全款开具发票。其中,回迁安置面积按照36号文件附件一第44条确定销售额,差额面积的销售额按照协议价格确定。2.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14号公告、19号公告以及14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物业管理代收水电煤气费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物业管理公司先向电力、煤气、自来水公司支付水电气费,又向小区住户收取的,如没有差价的,暂不征收增值税;如有差价的,应视为转售电力、煤气、自来水,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发票。没有差价但开具了电力、煤气、自来水发票的,按适用税率征税。

(被《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七)通知》修订)

十一、房地产企业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企业原则上应在项目所在地注册成立公司,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8号)规定缴纳增值税。

51日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原项目未在项目所在地注册公司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公司,按18号公告执行;房地产企业暂未在项目所在地注册成立公司的,暂按以下方式缴纳增值税。

1.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向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被《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三)通知》废止第一款)

2.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被《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七)通知》废止整条)

十二、云南省外事服务中心按外国使领馆标准代收签证费、认证费、APEC制卡费、美国预约费、,,但36号文件没有规定,是属于免税还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

答:对于其代收签证费等费用开具发票的全额缴纳增值税,未开具发票开具收据的,暂不征收增值税。

(被《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七)通知》废止)

十三、驻昆领事馆聘用中方雇员时,不允许自行招聘,需由外事中心负责招聘,签订劳动合同,领事馆支付费用至外事中心,外事中心负责发放工资,购买社保,提取一定管理费。外事中心是否可以按劳务派遣的差额征税执行?

答:按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的劳务派遣征收增值税。

十四、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按其他生活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十五、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因20165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于20161231日前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

答: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上述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填写在纳税申报表中。

对于一般纳税人,若补开的是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附表一按照发票的金额、税额填写“开具其他发票”第3列“销售额”、第4列“销项(应纳税额)”,同时以对应负数填写“未开具发票”第5列“销售额”、第6列“销项(应纳税额)”。若补开的是免税、0税率、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附表一按照发票的金额填写第18行、第19行的“开具其他发票”第3列“销售额”,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二、免税项目”。

(被《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三)通知》废止)

十六、差额征税的一般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和纳税申报?

答: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为便于与纳税申报表的勾稽关系相符,应使用开具两张发票的方式,将差额部分和扣除额部分分别单独开具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1.发票开具

将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将扣除额单独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例如:纳税人发生符合差额征税的应税行为(假设税率为6%)收取31800元价款,价款中的21200元符合相关扣除规定。则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元、税率6%、税额600元、价税合计106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20000元、税率6%、税额1200元、价税合计21200元。

2.纳税申报

《附表一》按照开具发票的种类和税率填写相应栏次,其中:“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应填写差额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填写以差额扣除后销售额乘以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出的差额扣除后的税额;“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应填写扣除部分的不含税销售额,“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填写以扣除部分销售额乘以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出的税额

《附表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的“本期发生额”和“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栏次,据实填写需扣除的含税销售额,并与《附表一》相应栏次对应。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的“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按照《附表一》的“合计”——“销售额”填写;“增值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和“营业税”——“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按照《附表三》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填写。
    续上例:

 

                       附表一 

 

                       附表三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二)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

1.发票开具

将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单独开具第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另将扣除额单独开具第二张增值税普通发票。

例如:纳税人发生符合差额征税的应税行为(假设税率为6%)收取31800元价款,价款中的21200元符合相关扣除规定。则纳税人开具第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000元、税率6%、税额600元、价税合计10600元;开具第二张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20000元、税率6%、税额1200元、价税合计21200元。

2.纳税申报

《附表一》按照开具发票的种类和税率填写相应栏次,其中:“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应填写差额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与扣除部分不含税销售额的合计数,“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以差额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与扣除部分不含税销售额的合计数乘以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税额。

《附表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的“本期发生额”和“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栏次,据实填写需扣除的含税销售额,并与《附表一》相应栏次对应。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的“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按照《附表一》的“合计”——“销售额”填写;“增值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和“营业税”——“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按照《附表三》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填写。
    续上例: 

 

                           附表一 

 

                           附表三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三)一般纳税人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发票的情况

一般纳税人于《问题解答十》下发前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申报方式按照《问题解答九》第四点相关内容处理。

十七、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和纳税申报?

答: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开具或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为便于与纳税申报表的勾稽关系相符,应使用开具两张发票的方式,将差额部分和扣除额部分分别单独开具发票。

(一)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1.发票开具

将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单独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将扣除额单独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例如:纳税人发生符合差额征税的应税行为(假设征收率为3%)收取30900元价款,价款中的20600元符合相关扣除规定。则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元、征收率3%、税额300元、价税合计10300元;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20000元、征收率3%、税额600元、价税合计20600元。

2.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附列资料》中相应种类和税率的“全部含税销售收入”填入取得的全部价款。
    续上例:

 

                           附列资料



(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

1.发票开具

将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单独开具第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另将扣除额单独自行开具第二张增值税普通发票。

例如:纳税人发生符合差额征税的应税行为(假设征收率为3%)收取30900元价款,价款中的20600元符合相关扣除规定。则纳税人开具第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000元、征收率3%、税额300元、价税合计10300元;开具第二张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20000元、征收率3%、税额600元、价税合计20600元。

2.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附列资料》中相应种类和税率的“全部含税销售收入”填入取得的全部价款。
    续上例: 

 

                           附列资料  

 

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一)

一、增值税政策问题

(一)转让林地(包括林地和林地上附着的林木)是按让不动产还是无形资产来缴纳增值税?农户之间转让林地是否能享受优惠政策?

答:按转让无形资产处理;不享受优惠政策(除起征点和小微企业外)。

(二)纳税人出租场地给其他纳税人进行饲养作业属于出租不动产还是无形资产?农户个人出租场地给企业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出租场地按出租不动产处理,转让场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处理;不享受优惠政策(除起征点和小微企业外)。

(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的处理原则

答: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原则与其它允许抵扣的项目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对纳税人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情况;对属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四)关于纳税人转让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政策问题

1.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转让20164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4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试点前取得的土地,用于出租或出售,均可适用简易计税,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5.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五十一条规定,其他个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由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其他个人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6.纳税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按销售无形资产处理。

(五)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答:征收增值税。

(六)出售车位或储藏间,没有独立产权,是否按不动产出售处置?

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购买方取得了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等权力,仍应按照出售不动产处理。

(七)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八)酒店业赠送餐饮服务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答:酒店提供住宿,包含餐饮服务和停车的,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酒店提供住宿、餐饮、会议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分项目开具增值税发票;酒店客房提供的送餐服务按外卖处理。

(九)高速公路ETC收费服务,在用户预存通行费时如何开具发票?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营改增后,用户预存通行费,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先开具发票的,以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被《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三)通知》废止)

(十)企业取得的预存ETC通行费,该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按照税财[2016]47号文的规定,2016年731日前,道路通行费的抵扣凭证是通行费发票。企业预存ETC通行费,不能取得通行费发票的,731日前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被《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三)通知》废止)

(十一)提供建筑服务,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前,但分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时间为2016年5月1日后,分包项目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按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时间作为判断依据,总包、分包均属于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网络申报问题

(一)网络申报系统中,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上不同的颜色表示什么?

(二)20165新纳入营改增的小规模纳税人,七月纳税申报期按季申报时,未达起征点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何判断,如何填写申报表?

按季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未达起征点和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1.5月移交国税部门征管的新纳入营改增的四大行业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第23号公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按季纳税的新增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5月、6月所属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新纳入营改增的四大行业,20167月按季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4月至6月所属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20165月、6月所属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未达起征点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中,是否包含销售不动产销售额,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2016年第23号公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 2016 5 1日起 至 201712 31日 ,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未包括不动产的销售额。

因此,销售不动产不可以享受未达起征点和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应按规定征税。出租不动产属于销售服务,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在小规模纳税申报表中,由于第4栏“(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同时包括销售、出租不动产销售额,无法通过系统自动区分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因此,在小规模纳税人网络申报中,需纳税人自己根据实际业务判断并勾选声明是否有不动产销售额,若无不动产销售额可网络申报并享受未达起征点和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若有不动产销售额,不能继续上传网络申报表,需回办税服务厅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时,不动产销售额填写主表第4栏,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税额填写主表21栏“本期预缴税额”。

(四)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未达起征点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何确定?

2016年第26号公告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按月3万元(按季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五)小规模纳税人网络申报中,主表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如何计算填写?

由于享受未达起征点和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可能同时有3%5%征收率的销售,因此主表第18栏、第19栏无法自动计算,需由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的对应征收率计算填写。

(六)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填写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应根据业务类型(货物及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征收率(3%5%),对应填写主表第2栏、第5栏;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依据对应征收率计算(不享受未达起征点和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已预缴税额,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抵减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已预缴税额,避免重复征税。

(七)小规模纳税人的哪些业务,需要填写附列资料?

以下业务需要填写附列资料:

1.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可以填写附列资料;

2.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应税行为扣除(即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差额前的销售额按月3万元(按季9万元)以上的,必须填写附列资料;

以下业务不需要填写附列资料:

1.只有“货物及劳务”,没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不填写附列资料;

2.有应税行为扣除(即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差额前的销售额按月3万元(按季9万元)以下的,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填写附列资料。

(八)个人出租住房,若超过起征点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如何填写申报表?

填写申报表时,先填写主表第42列,再将减征的税额填入第162列“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九)小规模纳税人如何才能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才能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的“二、免税项目”。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才能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的“一、减税项目”。

(十)小规模纳税人的混合销售业务,如何填写申报表?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填写在主表第一列“货物及劳务”;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填写在主表第二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二)

一、生活性服务业

(一)学历教育中的择校费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二)劳动就业服务局拨付给人力资源市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培训补贴,培训学校部分用于本校职工薪酬,部分用于培训,对该类业务应该如何征税和开具发票?

答:该培训补贴不属于向劳动就业服务局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对方需要提供票据的,按《云南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 关于会计核算凭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3号)办理。

(三)学校委托快餐店送营养餐到学校,是否符合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答:按《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八)款的规定,14号令)规定的,免征增值税。

(四)关于高尔夫会费或者健身卡等性质的一次性收取的费用(之后该卡可以用来打球、购买运动服、球具、餐饮、洗浴、物品寄存等),如果纳税人在收到一次性缴纳的会费、卡费时先开具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票当天,应按什么品目缴纳增值税?

答:开票方式确定:高尔夫公司在取得会员费时,先向消费者全额按“娱乐服务”6%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持卡人消费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高尔夫公司需先按持卡人实际消费的金额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其充值会员费时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然后再按消费者实际消费项目所对应的征收品目及适用税率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项税额的确定:纳税申报时,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项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先计算本期取得的所有抵扣凭证不同适用税率的税额所占权重,然后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乘于不同适用税率进项税所占权重后再乘于该税率,汇总不同适用税率的销项税额后即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项税额。

(被《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三)通知》废止)

(五)“三流一致”的规定营改增后该如何把握?

答:对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运输服务的应税行为,1995192号)规定执行,即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六)电影院销售爆米花、饮料等,按餐饮服务还是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答:属于兼营,应分别核算、分别适用税率。

(七)旅行社与旅游景点合作的过程中,旅行景点向旅行社的返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发票如何开具?

答:旅行社取得景点的返利,由旅行社视同提供旅游服务按6%税率向景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景点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销售门票实际收取的价款低于门票票面价格的,价差部分视为返利,参照前述内容处理。

(八)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是否免税?

答:按《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属于保育费且小于或等于当地有关部门公示的最低收费标准的,免征增值税。

(九)根据财税【201636号“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在境外提供的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如果该境外旅游服务在层层转包的情况下销售额该如何确定?此外,各层级转包取得的收入是否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旅游服务转包,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中的经纪代理,按经纪代理缴纳增值税;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在境外提供的旅游服务,既有境内消费又有境外的,应分别核算,境内消费征收增值税,境外消费免征增值税。

(十)A农业合作社为B公司代收烟叶,B公司支付人工工资给A合作社,同时要求A合作社提供专用发票,A合作社是否可按劳务派遣征税?

答:AB的合同属于劳务派遣合同的,可按劳务派遣服务征税。

(十一)非物业管理纳税人代收水电煤气费是否可以比照物业管理企业执行?

答:可以参照执行。

(十二)某酒店因县政府统一开发被拆迁,回迁前每年政府补助一定的拆迁安置费,企业取得的拆迁安置费是否征收增值税,如何开票?

答:该企业取得由政府支付的拆迁安置费,不属于向县政府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对方需要提供票据的,按《云南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 关于会计核算凭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3号)办理。

二、金融业

应收未收利息结息日90天内缴纳的税款,在90天后收回利息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是否存在重复征税?未收回利息形成的多缴税金如何处理?

答:不存在重复征税。90日内产生的应收利息按照权责发生制,不管是否收到都应缴纳增值税。90日后产生的应收利息按照收付实现制,收到利息时缴纳增值税,未收到利息的不缴纳增值税。

三、建筑安装业

(一)转让不动产、出租不动产、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是否适用“预征—结算”等汇总缴纳增值税方式?

答:转让不动产、出租不动产、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适用“预征—结算”方式,应在服务发生地预缴,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二)建筑业纳税人对合同进行补充和调整,将付款时间变更到51日以后,更改后的付款时间是否能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可以。

(三)如何认定清包工以及甲供材,因为很多都没合同,很多有合同的都没提及相关事项?

答:以合同为准。

四、不动产

(一)某房地产公司,在2012年取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已经完工,现在由于变更施工方而重新到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时间为201651日后),请问变更施工方后盖的房子应按新项目还是老项目管理?变更施工方后提供的建筑安装服务应按新项目还是老项目管理?

答:变更施工方后盖的房子按照新项目进行征税;变更施工方后提供的建筑安装服务按照新项目征税。

(二)房地产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答:按《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可扣除的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如果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如何扣除土地成本?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如何确定?

答:按照企业开发规划确定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企业没有规划的,由企业出具书面说明确定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续开发过程中,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可供销售的建筑面积,据此计算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四)个人销售商住一体(如一楼是商铺,二楼是住房)的房屋(满2年)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产权登记证所载明的性质判断是否属于免税项目(废止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八)的通知第四条)

(五)房地产企业收取门禁费是否视同销售房屋的价外费用?

答:应视不同的情况处理,若为购房时房地产企业随同房款一次性收取的,视同销售房屋的价外费用;若为房地产企业代物业公司收取的交给物业公司的,则为物业管理费。

(六)房地产企业跨县市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在项目地注册了分支机构(分公司),土地价款由总机构支付,项目地分支机构在计税缴纳增值税,能否扣除总机构支付的土地价款。

答:可以。

 

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三)

一、废止相关问题的解答

2016年第53号),废止以下问题的解答。

(一)废止关于预存高尔夫会费缴纳增值税相关问题

废止《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二)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款关于预存高尔夫会费缴纳增值税相关问题。

(二)废止关于预存ETC通行费缴纳增值税相关问题

废止《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一)的通知》的第一条第(九)款、第(十)款关于预存ETC通行费缴纳增值税相关问题。

(三)废止关于已缴纳营业税补开增值税发票申报问题

废止《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的通知》的第十五条关于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问题。

(四)废止关于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缴纳税款问题

废止《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八)的通知》第五条关于确定房地产企业收取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废止《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缴纳税款问题。

二、相关问题解答

2016年第53号),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项目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税率栏填为“不征税”的,是否需要纳税申报?

答: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项目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税率栏填为“不征税”的,无需申报,不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016年第53号),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的纳税人,在开具(或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选择为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税率栏填为“不征税”,该类发票是否需要纳税申报?

答: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的,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申报,不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三)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如何处理开票问题?

答:2016年第53号)的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项目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税率栏填为“不征税”。也可按《云南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 关于会计核算凭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被《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七)通知》修订)

 

(四)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项如何开票?

答:2016年第53号)的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项目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税率栏填为“不征税”。

 

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四)

一、金融业

纳税人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入是否征税?

答:按《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贷款服务是指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的业务活动,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收入。纳税人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入应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被《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五)通知》废止)

二、建筑业

(一)混泥土泵车在建筑施工现场,抽送混泥土应按增值税的何种征收品目征税?

答:建筑安装中的工程服务。

(被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五)通知修订)

(二)发包方仅提供水、电的,能否认定为甲供材项目?

答:发包方提供水电,且在合同中列明属于甲方供材的,可认定为甲供材。

(三)建筑安装分包单位的营业税在营改增前由总包单位代缴,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现分包单位需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无完税凭证,如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后发票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云国税发〔2016133号),营改增纳税人于201651日后,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需补开发票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建筑安装分包单位的营业税由总包单位代缴,分包单位开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提供:

1.按云国税发〔2016133号,总包方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已缴税未开具发票证明,由总包方向分包方提供复印件,且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总包方印章;

2.总包方向分包方提供其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合法营业税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且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总包方印章;

3.分包合同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分包方印章;

4.总包方的付款证明。

三、不动产

(一)企业土地及土地附着物一并被政府征用,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不缴纳增值税。

(二)房地产企业在售的房屋转为自持是否视同销售?

答:房地产企业在售的房屋转为自持时,如果办理权属登记的,应按销售处理,否则不应视为销售。

(三)房地产企业修建的售楼部,能否一次性抵扣,拆除后是否需要进项税转出?

答:房地产企业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售楼部,可以一次性抵扣,拆除后无需转出。如果房地产企业修建的售楼部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进项税应分2年进行抵扣。

四、垃圾处理

(一)企业对垃圾清扫、运输、填埋、焚烧等一条龙处理实现的增值税能否按财税[2015]78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答:财税[2015]78号规定,“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如果企业从事的“垃圾处理”连同清扫、运输等一并完成,实现的增值税可以按财税[2015]78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垃圾处理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垃圾处理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如果企业仅从事垃圾清扫、运输服务,应按适用税率分别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五)

一、废止和修改相关问题的解答

根据《财政部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废止以下问题的解答。

(一)废止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的政策适用问题

废止《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三)的通知》第九条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的政策适用问题。

(二)废止索道运输、旅游观光车征收问题

废止《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五)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索道运输、旅游观光车征收问题。

(三)废止酒店、宾馆等企业提供会议场增值税问题

废止《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五)的通知》第一条关于酒店、宾馆等企业提供会议场所并负责提供茶水、音箱等服务,是按出租不动产,还是按服务来征税问题。

(四)废止关于理财产品增值税征收问题

废止《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四)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纳税人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入是否征的问题。

(五)修改关于理财产品增值税征收问题

将《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四)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关于混泥土泵车在建筑施工现场,抽送混泥土应按增值税的何种征收品目征税问题的解答,修改为:“若属于不配备操作人员的设备租赁行为,为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若属于租赁设备并配备操作人员的,为建筑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二、相关问题解答

(一)金融业

1.为推广信用卡,银行与影院、餐饮、超市、加油站等商家合作,消费者刷信用卡消费给予一定比例的折让,折让部分由银行直接结算给商家,商家开具给银行的专票能否抵扣,商家取得的收入是否要征税?

答:商家开具给银行的专票,银行可抵扣(刷卡消费内容属于货物、劳务和运输服务以外的除外)。商家取得的收入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被《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六)通知》修订)

2.对于在保险合同期内无车险赔偿的投保单位,合同到期后,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的一定比例返给客户,保险公司要求客户开票,应如何处理?

答:投保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险公司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投保人作进项税转出;投保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对于投保人取得的保险返还收入,保险公司需要票据的,投保方可按《云南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 关于会计核算凭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3号)办理,保险公司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3.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或未到期两者有什么区别?

答:对于到期前转让的,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子税目差额纳税,即买入价减去卖出价,产生的负差可以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对于持有至到期转让的,若取得的收益属于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子税目全额纳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包括持有至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分红,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不动产

1.高速公路取得的道路损坏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按不动产租赁(主营业务收入)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房地产在售的房屋转为自持,如何开票?

答:需办理权属过户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可自开自抵)。不办理权属过户的,不作处理。

3.18号公告第十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430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政策201711日后可继续执行吗?

答:可以。

(三)生活服务业

纳税人外购餐饮服务后再销售的,外购的餐饮服务能否抵扣?

答:可以。

(四)其他增值税问题

1.关于利用三剩物、次小薪材生产板材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企业反映,在生产板材中,需要通过添加胶粘剂将木质或非木质刨花粘接在一起形成木材,原料投入时胶粘剂为液态水溶液(胶水),待热压成板后,水分挥发,胶粘剂为固体胶粘剂。企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计算利废比例时,加入的胶粘剂是否计入原料,如果计入原料,是按液态水溶液计算重量,还是按固体胶粘剂计算重量?

答:胶粘剂应该计入原料,但应以最终产品含胶重量计算,即按固体胶粘剂计算重量。

2.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自税务机关或者代扣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能否抵扣?

答:按目前的政策,暂不能抵扣。

3.关于PPP项目增值税征税问题。PPP是指在公共服务领域,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对价。某A纳税人以投融资人名义参与某B政府部门发起的PPP高铁项目建设,现A在建高铁过程中,收到B支付的项目款项,应按增值税的哪个征收品目缴税?

答:纳税人以自己名义建设的高铁项目,其收到的预付款应按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4.加油站整体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

(被《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六)通知》废止)

 

 

 

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六)的通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近期收集整理并讨论研究形成一致意见的问题解答下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考使用。此前答复与本次不一致的,以本次答复为准。

一、废止和修订相关问题的解答

2017年第11号),废止《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的通知》第三条关于电梯的维护保养服务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答。

(二)废除《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五)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第4项“加油站整体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收入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解答。

(三)修订《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五)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金融行业为推广信用卡,银行与影院、餐饮、超市、加油站等商家合作,消费者刷信用卡消费给予一定比例的折让,折让部分由银行直接结算给商家,商家开具给银行的专票能否抵扣,商家取得的收入是否要征税?(被《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九)通知》废止)

 

答:商家开具给银行的专票,银行可抵扣(刷卡消费内容属于货物、劳务和运输服务的除外)。商家取得的收入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其他增值税问题解答

(一)纳税人20165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能自开发票的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吗?

答:2017127号)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能自开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用机打发票等)的纳税人不可以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属于自开增值税专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外)。

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发票,由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营改增试点前已完税并开具营业税发票,试点后,发生销售退回需冲减发票金额,如何办理?

答:试点纳税人发生因销售退回等原因导致原营业税发票税额不等于已缴纳的营业税的情况,纳税人可以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的,对应原地税发票开具不征收增值税的红字发票全额冲减,然后再对应已缴纳的营业税开具不征收增值税的蓝字发票。

试点纳税人营业税完税情况的核实和补开发票的办理,参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后发票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云国税发〔2016133号)执行。

(三)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是否能混用通用机打发票?

答:201542 2016年第23号)相关要求,除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

 2017年第9号)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冠名发票。

(四)纳税人通过积分兑换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企业通过积分兑换销售应税货物、劳务或者服务的,应按适用税率核算并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无偿赠予客户的单用途和多用途预付卡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纳税人无偿赠予客户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用途卡)、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其卡内充值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六)加油站整体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合同约定事项,区分收入性质进行处理。合同约定属于转让权益性资产的,按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合同约定属于租赁行为的,按出租有形动产或不动产项目分别按适用税率核算并缴纳增值税;合同约定事项未明确收入性质的,按出租有形动产或不动产项目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七)集体或其他纳税人将土地(农田)出租给乙方,乙方在未改变土地适用性质的前提下用于种植,集体就此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201636号)附件三第一条第(三十五)款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八)纳税人A与纳税人B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取得的收入由纳税人A与纳税人B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学历证明由纳税人A提供,纳税人B按照合同约定取得的收入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合作办学的单位隶属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及其分校的,所提供学历教育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非自己进口的软件经过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能否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答:《财政部 2011100号)未对进口软件的主体进行限定,因此不需要区分是否属于自行进口,只要符合文件规定的纳税人均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十)纳税人处理医疗垃圾,能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

答:,:“医疗垃圾可比照生活垃圾,享受《财政部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工业垃圾一律不得执行财税〔201578号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

 

 

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七)的通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近期收集整理并讨论研究形成一致意见的问题解答下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考使用。此前答复与本次不一致的,以本次答复为准。

一、废止和修订相关问题的解答

(一)废止《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第十一条关于房地产企业如何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二)废止《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第十二条关于云南省外事服务中心按外国使领馆标准代收签证费、认证费、APEC制卡费、美国预约费、,2016年第69号执行。

(三)修订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三)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如何处理开票问题?

答: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2016年第53号)规定的,按该文件的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不符合该文件规定的可按《云南省财政厅国税局 地税局 关于会计核算凭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废止《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第一条,纳税人提供服务同时赠送货物的如何计算销售额的问题。

(五)修订《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第十条,物业管理代收水电煤气费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物业管理公司先向电力企业、煤气企业支付电费、气费,又向小区住户收取的,如没有差价的,暂不征收增值税;如有差价的,应视为转售电力、煤气,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发票。没有差价但开具了电力、煤气发票的,按适用税率征税。

二、其他增值税问题解答

(一)银行的信用卡分期手续费收入如何确定纳税义务时间的问题,能否参照贷款利息90天内和90后的处理方式?

答:银行的信用卡分期手续费收入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不能参照贷款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处理。

(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银行业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时,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是否参与计算?

答:应参与计算。

(三)贷款服务如何开票?例如,规格、型号等栏次。

答:根据实际情况填列规格、型号,确实无法确定的可不填列。

(四)银行提供的以黄金实物为标的物并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的贵金属租赁业务,应按贷款服务品目还是有形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

答:按有形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

(五)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的房地产在建工程按不动产品目还是按房地产品目征收增值税?

答:按房地产品目征收增值税。

(六)企业将建好的房屋转酒店企业经营酒店住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还是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

答:如果企业只是将房屋(不含酒店经营资质)租赁给酒店企业经营,按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

如果企业将房屋和酒店经营资质一并转租给酒店企业经营,应分别核算酒店经营资质和房屋租赁收入,分别按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酒店经营资质和房屋租赁收入,应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七)学校转让食堂承包费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不能享受应按什么品目缴纳增值税?

答:应按销售无形资产品目缴纳增值税。

(八)《财政部 [2009]9号)第二条第()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请问该规定里的自产加工的原材料包含外购吗?

答:包含。

(九)《财政部 200856号)规定: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规定。目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有机肥办理备案已取消,请问,是否还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材料?

答:纳税人销售有机肥享受免征增值税税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材料。

(十)纳税人提供服务同时赠送货物的,如何计算销售额?

答:除销售电信服务外,纳税人销售应税服务时附带赠送货物或服务的,不属于无偿赠送,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被《营改增问题解答汇编(十八)》修订)

(十一)应如何准确理解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公式?

答:按照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以上公式是对不能准确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进行划分的计算方法,对于能够准确划分一部分的进项税额,应直接按照归属进行划分。因此纳税人全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纳税人全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可以直接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无法划分进项税额项目对应的全部销售收入

 

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八)的通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近期收集整理并讨论研究形成一致意见的问题解答下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考使用。此前答复与本次不一致的,以本次答复为准。

一、废止和修订相关问题的解答

(一)废止《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三)的通知》第十条关于劳务派遣、过路过桥费抵扣等政策问题。

(二)废止《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四)的通知》全文。

(三)修订《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七)的通知》第二条第(十)项。纳税人提供服务同时赠送货物劳务或服务的,如何计算销售额?其取得货物劳务或服务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除销售电信服务外,纳税人销售应税服务时附带赠送货物、劳务或服务的,不属于无偿赠送,不作视同销售处理,其取得货物、劳务或服务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二、其他增值税问题解答

(一)统借统还相关问题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7项所称的“统借统还”业务的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1.如何理解“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

答:企业集团是指按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并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2.某集团公司的组织架构为:“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孙孙公司”,对于不同层级组织架构之间的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适用“统借统还” 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答: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主体,应属于向工商机关备案的《企业集团章程》所载明的企业集团成员。上述企业组织构架中的任一组织层级,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一个组织层级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其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利息的,属于“统借统还”适用免征增值税。向平级或者上级组织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利息的,不适用“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3.企业集团将从不同金融机构(如从建行贷款2亿,农行贷款1亿,工行贷款2亿,合计5亿)取得的借款全部分拨给下属单位,部分分拨合同利率高于同期金融机构利率,但所有分拨合同利率按加权平均低于同期金融机构利率的,是否适用统借统还政策?

答:企业集团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不同金融机构的利息,应分别核算,分别适用政策。

 

4.企业集团或核心企业融资过程中支付给银行的融资顾问费、第三方的担保费,企业集团或者核心企业一般会向下属企业收回,该笔收入是否属于应税收入?

答:此类收入应按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发票开具和异常抵扣凭证的问题

1.建筑业纳税人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外出经营的建筑企业应自行开具发票,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不代开增值税发票。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个人可以按规定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经核实属于增值税异常抵扣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应在核实后的当期转出,还是应在实际抵扣该异常抵扣凭证的所属期转出?

答:在核实后的当期转出。

 

3.经税务局核实后允许继续抵扣的增值税异常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应在核实后的当期转入还是应在实际抵扣该异常抵扣凭证的所属期转入?

答:在核实后的当期转入。

 

4.经税务机关核实后,需对增值税异常抵扣凭证作转出或转入的,应如何填写和录入增值税申报表?

答: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异常凭证需要做转出处理的,通过申报系统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二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填写正数进行转出;经税务机关核实后,解除异常状态的凭证需要做转入处理的,通过金三核心征管申报系统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二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填写负数进行转入。

 

(三)BTBOT项目的处理原则

1.BT模式

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主要指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纳税人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后转让给业主的,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后交付业主的,就所取得收入按照“提供建筑服务”征收增值税。

2.BOT模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政府利用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

纳税人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后经营一段时间,再转让业主的,在经营阶段,投融资人对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其销售的货物、服务适用的税率计税。在转让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经营(O)一段时间,再交付业主(T)的,在项目的各个阶段,在经营阶段,投融资人对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其销售的货物、服务适用的税率计税;在交付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税目征收增值税。

(四)纳税人外购铂金提纯加工后销售的行为能否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答: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