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20 09:55:57
家族信托的设立关系到一个家族几代人的利益与家族事业的兴衰,因此,家族信托是否为“有效”设立至关重要。在当前中国法环境下,如何操作才能设立有效的家族信托?首先需要保证信托财产的合法有效。
一、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原则
信托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其载体是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是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财产。从信托的成立看,委托人不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信托就无由成立;从信托的运作看,受托人的活动是围绕着信托财产的管理或者处分而展开的,没有信托财产,受托人的活动和受益人的利益将会失去存在的基础;从信托的存续看,如果信托财产不复存在,信托关系就会消灭。因此,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基础的法律关系,没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就没有信托。所以,本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具有确定的信托财产。这就要求信托财产必须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必须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必须与其他信托财产相区别。
二、信托财产的合法性原则
本条规定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其主要含义是:(1)信托财产是一种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因此,信托财产必须具有财产价值。凡是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比如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人身权因不具有财产价值,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本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包括股票、债券、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等。(2)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或者片段发的行为,因此,委托人对该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必须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只有这样,委托人才有权对该财产或者财产权利设定信托。同时,信托财产的合法性原则,要求信托财产必须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比如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三、不能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范围
根据《信托法》要求,以下财产不能设立家族信托:
第一,非法的财产。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信托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家族信托的,该信托无效。例如走私、盗窃、抢劫获得的非法财产以及其他非法侵占的公私财产,他人的财产包括夫妻另外一方的财产等,都属于上述情况。
第二,不存在的财产。不存在的财产,包括尚未存在的财产和已经不存在的财产。委托人将来可能取得的财产或权利、已经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财产或权利、已经失效的权利等,均不得以此设立家族信托。
第三,权属不清的财产。在家族信托设立过程中,受托人应当对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进行核实,包括对委托人拟设立信托财产的质量、数量、权利凭证等进行审查,不得接受存在权利瑕疵的财产。
第四,未经批准的限制流通的财产。未经批准的限制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
四、信托财产合法的程序性保障
依照《信托法》中的谨慎原则,受托人及律师需要对信托财产的合法性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核,以保证信托财产设立的有效性。未来信托业协会和律师协会等组织可以制定一些从程序上保障设立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尽责指引规范。
第一,对于现金类资产,委托人要出具收入证明以及取得该现金类资产的其他证明以及完税证明。
第二,对于不动产,委托人要出具不动产权属证书;对于动产,委托人要出具购买证明或者取得动产的证明。以限制流通的财产(权利)设立家族信托的,例如金银、文物等,在信托设立前,只有在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该项财产(权利)的授权后,才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律师可以提供法律见证或者由公证处出具公证。
第三,对于股权信托,可以参照上市公司的一些要求,由注册会计师对其进行审计和评估并出具相应报告,由律师对其财产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信托财产转移的对价
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是一种非交易行为,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支付对价。在一些特殊的面临较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海外一些信托的设立也采取了交易的方式,如为了规避遗产税,香港“钢铁大亨”庞鼎文采取交易的方式建立了家族信托。
在我国,如果不是用全部财产建立家族信托,而是用部分财产,特别是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权属争议较大的财产,可以采取交易的方式建立家族信托,即信托机构支付对价给委托人,委托人将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信托机构,信托机构成为信托财产的真正所有权人。
此种方式设立家族信托的优势,一方面规避了信托登记的环节,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债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对未来信托效力的挑战问题。但存在的问题是:一是增加了设立家族信托的交易成本与税收成本;二是引发了复杂的财务与会计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