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26 06:55:28
一直以来,人们对于银行都是比较信任的。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是很多人的选择,图的是安全、放心。不过,在银行卖的产品也不一定都那么安全。一来银行本身也会销售一些高风险高收益的产品,二来还有“飞单”这种现象的存在。
什么是飞单?所谓银行“飞单”,是指银行员工私自销售非本行自主发行的、非本行授权和签订代销协议的私募基金等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换句话说,被“飞单”意味着你在银行买到了不是这家银行销售的产品。
为何存在“飞单”现象?对于银行员工来说,推销本行产品绩效较低,而代销银行之外的产品则获利丰厚。据业内人士透露,代销信托和保险产品返点比较高,有的甚至能超过1%,一般由发行公司来支付,而代销一些第三方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返点有时会达到惊人的3-5%;而银行自身的理财产品非常低,不少在万分之几,二者之间相差达到上百倍。
那么,客户又为何愿意买这种“飞单”产品呢?这类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一般要远高于银行理财产品。出于对银行和银行员工的信任,加上贪念作祟,有些人即使觉得有问题,也还是签下了合同。
高额的返点,高额的收益,这种产品风险一定很大。那么,当本金血本无归时,客户自然会向银行索赔。那么,他们拿得到赔偿吗?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张某在某银行担任理财经理职务,与孟女士相识多年,其间不断向孟女士推荐理财产品,对方也数次购买了她推荐的产品。2014年8月15日,张某在上班时间又向孟女士推荐了中吉凯旋中心的理财产品,孟女士随即在其协助下向中吉凯旋中心汇款130万元,并同意由张某代签自己与中吉凯旋中心的《合伙协议》,协议由孟女士保管。
协议中提到,130万元属于孟女士向中吉凯旋中心缴纳的出资,即她作为中吉凯旋中心的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为中吉融通公司,有限合伙的存续期限为1年。因孟女士未能在有限合伙的存续期限届满后收回出资,,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庭上,孟女士称自己是出于对张某的信任,才签订了理财合同,且张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工作人员身份向其销售产品,她之所以让张某代签涉案合同,是因认为张某与银行形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孟女士正是根据这条法律,认定张某属于表见代理,银行应该担责。而构成表见代理的四个要件分别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本案中,孟女士所签合同的相对方是中吉凯旋中心,款项也汇入中吉凯旋中心的账户,合同相对方既非张某,也非银行,张某是否有权代理支行与孟女士订立合同更无从谈起。
最终,,均驳回孟女士的诉讼请求。
银行不担责的话,就只能寻找张某或者是产品发行方中吉凯旋中心承担责任。而这两者又肯定没有银行的支付能力,最终孟女士只能认亏。从这个意义上看,在银行买产品也不是没有风险的。
作为理财师,我们要提醒客户注意什么?
首先,不论在哪里买的产品,最重要的是客户最终签署的投资合同。投资合同上盖章的机构,才是产品的真正发行机构。“飞单”产品是不可能盖有银行公章的。即便是银行工作人员推荐的产品,但是如果合同上没有银行的公章或是代销协议,那么就意味着这款产品并不是由银行发行或代为发行的。无论客户与这个工作人员多熟悉,在这个时候都需要提高警惕。
其次,不论购买什么金融产品,都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和投资合同上的相关条款。不管销售给你产品的人嘴上怎么说,最终其实都是以合同上载明的条款为主。固定还是浮动收益,保本还是不保本,资金投向何处,有没有担保或者抵押,这些都需要加以重视。
最后,不要盲目追求高收益。理财的目标应该是在自己能承受的风险范围内,寻求长期稳定的收益。高收益一般意味着高风险,而这种风险又未必是普通人能够接受得了的。选择金融产品,大型的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一般更有保障,比如银行、保险公司等。这些机构处于对自身信誉和未来兑付的要求,风控方面会比小公司严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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