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22 13:58:08
一、这是银监会金融监管的要求。
2004年12月6日,中国银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公 布,已于近日下发《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下称“《通知》”)。这是银监会对信托业的又一次规范。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称,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等规定。
不仅信托合同如此,银行理财产品也是如此。 也是2004年底,银监会曾经下达文件,规定商业银行的人民币理财类等投资产品不能够承诺保底收益,更不能承诺固定收益。
二、从法律关系看,信托公司是投资和融资平台,不是用钱的人
每一笔信托项目都不是信托公司在用钱,要为本金安全和收益承担责任的应该是用钱的企业。说到底,信托公司是融资方和资金方的中介(只不过是非常专业的中介),中介收取佣金,但我们不能要求中介对资金安全和收益承担法律责任。
信托公司的专业之处在于,信托公司要履行尽职调查,披露投资价值和进行风险管理。把每一项信托计划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披露,同时说明风险控制措施,除了融资方要承担法律责任外,还要求第三方担保或者有充足的抵质押物来化解风险等等。真正担任起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角色。
2001年《信托法》颁发和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信托业通过严格和规范管理而走上了迅速发展的光明大道。并且自2001年《信托法》成立至今,信托投资者购买融资类信托产品,均能100%收获本息。
三、解读“一法三规”和“刚性兑付”
对受托人信托公司的信任,将自己的财产委托 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投资者自己的意 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收益或者特定 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法律行为。信托公司 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但的义务,信托公司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因信托公 司的原因造成本次信托计划的财产受到损失, 将由信托公司固有财产进行赔偿,不足赔偿时 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 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 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净资本计算的公式:净资本=净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额—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额—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额。 风险资本计算公式:风险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银监会对不合规的信托公司的要求: 限制分配红利,限制信托公司开办新业务,责令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责令调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 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责令停业整顿,依法对信托公司实行接管和督促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计划财产 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 信托计划财产归于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 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它情行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数不得超过50 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信托投资100万额度起投且只有50个自然人名额,300 万元以上额度为不限制自然人名额。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付,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不得非法集资购买信托。委托人投资者账户与受益人账户一致。
刚性兑付: 信托圈里的潜规则
1、“你可以把钱存在银行,但那无法分享经济发展的红利”。
2、”监管部门要求一定要保兑付,融资人不行就信托公司上,信托公司不行就信托公司股东上,股东不行就换股东“。
3、“信托本身基于种保本不保息的制度设计,但一直坚持着保本保息保按期的兑付,多年下来2001年到2013年 6月均做到了0风险”。——银监会副主席蔡锷谈依然“刚性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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